【导语】
母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个体,子公司与其员工间所产生的劳动争议,母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客户为在北京经营的一家民营企业,2019年客户子公司的某位员工以公司拖欠的加班费、奖金、未休年假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工资等申请仲裁,将客户及其子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要求客户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中嘉律所开展的工作】
一、制定诉讼方案
与客户沟通案件事实,确定该劳动者与客户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归属、是否安排年休假、工资标准、解除情况、加班情况以及劳动合同签署情况;研究仲裁地区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注意该地区的特殊规定;收集客户及其子公司与该劳动者之间的有关的证据;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梳理提出完整的“拖”“打”结合的诉讼思路。
二、维权过程
1、提出管辖权异议。制定诉讼思路以后,第一时间向仲裁委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2、在仲裁过程以母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母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抗辩。
3、子公司以劳动者提出的具体的仲裁请求提出抗辩,不认可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促使劳动者提出调解的意愿。
4、和仲裁员多次沟通调解情况,经过反复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母公司和子公司支付劳动者远少于其仲裁请求的数额,双方调解结案。
【维权结果】
通过调解结案,为客户及其子公司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律师建议】
母子公司间应尽量在财务、人员、场所等方面做到人格独立,避免一方涉及诉讼时,另一方利益受损。如母子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则需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公司架构的重要性,建议前期构建体系时及时与专业律师沟通,减少风险。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给大家整理的“母子公司责任是否连带”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