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婚后对于丈夫收入完全不知情,多年甘心做家庭主妇,离婚时丈夫谎报财产,女方如何才能分得自己应有的财产?
【案情】
刘某(女)与丈夫(江某)结婚4年多,生育一子。江某从事金融工作,月薪近50万元,扣除购买北京两套房屋及按月还贷、两辆宝马车的日常大额支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当时的存款至少有1000万元以上,但江某在与刘某谈离婚时告知刘某,其因炒股失败和投资不利等原因,存款目前仅有100多万元,而刘某在孩子出生后开始做全职太太,平时以照顾孩子为主,对江某的在外花销和投资等事宜完全不知情。
【北京中嘉律所开展的工作】
一、应诉方案
在刘某第一时间委托了我们作为其代理律师后,因对江某的收入和支出等不确定的情况下,作为刘某的代理律师,首先要做的是帮刘某争取更多时间,以便能够获得更多的财产线索。
二、证据收集
因刘某仍与江某住在一起,建议刘某回家查看家中是否有财产线索:诸如江某过往的银行交易记录,房屋、车辆的购买合同等资料,参与注册和投资公司签署的相关文件等。
在律师指导下刘某在两人以前共同使用的平板电脑中查到很多江某购买基金和境外公司的资料,包括江某在维京群岛设立的离岸公司,及该公司控股的香港公司等、在美国购买的大量基金、香港汇丰银行的存款和股票等等,诸多财产线索,这些主要都是在江某的电子邮箱中,因此刘某全部进行了拍照留存。
三、维权过程
一审诉讼:
一审中,我们根据刘某发现的财产线索要求江某出示相关财产现状和收支记录,江某拒绝。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前往江某公司调取江某的收入情况,了解了江某购买的美国基金及分红;调取江某的银行流水,发现江某在主张离婚前开始大量支出存款的情况。
在法官的要求下,江某打印了购买的3百多万美元的基金和分红的流水明细,但对于2年前香港汇丰银行内的存单拒绝提供。同时江某又提交了第三人委托其代为持有一半基金的说明,主张基金非其单独持有。同时江某提交了大量的投资合同,但不能一一与转账对应,且在离婚诉讼期间明显有恶意转移财产的嫌疑,因此我们主张该部分款项应补偿刘某一半。
【维权结果】
一审结果:
因江某无法对大量的存款支出做合理说明,法院判决投资的款项金额,其中支付一半给刘某;
香港汇丰银行内的存单金额虽然是2年前的,但经法官示明后仍拒绝提供相关证明,视为江某故意隐藏,因此判决江某补偿刘某400多万港元。
江某购买的美国基金,法院认为目前其价值和收益不稳定,又涉及第三人,尚不具有分割条件,可日后另行分割。
境外公司未上市,对股权无法评估,法院未予分割。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进行了上诉,江某认为不存在香港汇丰的800多万港元,不同意支付,我们代理刘某要求分割刘购买基金时的投入款项。
二审结果:
二审期间,法官进行了调解工作,双方就财产补偿达成了整体方案,避免了刘某日后再通过诉讼向江某主张海外基金和境外公司的分割。刘某也在补偿上做出了让步,并同意江某分期支付。
【律师建议】
在离婚案件中,无论是作为掌控家庭财产的一方,还是被动要分割财产的一方,都有一定的诉讼策略和技巧。客户应当尽早寻求律师的帮助,获取专业建议,避免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婚内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