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离婚后,对于离婚时一方隐瞒的财产,另一方发现后如何主张?【案情】
吴某(女)因发现其前夫张某在2005年协议离婚时隐瞒了4套婚内购买的北京房产委托我们进行诉讼。因二人在协议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在一起,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张某主动表示双方复婚后,会将所有房屋都加上吴某的名字,吴某于是与张某办理了复婚,并在复婚当天将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变更为双方共同持有。随即张某要求吴某撤诉,表示另三套朝阳区,等哪天去一起办,吴某相信了张某,在未通知律师的情况下到法院提交了:因双方达成和解,自愿撤诉。
2016年夏天,吴某再次找到我们,陈述说当年张某只给她加了海淀一套房屋的名字,另外3套都拒绝再加名。现在吴某再次决定与张某离婚,希望将当年未加名的三套房产,以及复婚前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复婚后的财产一并分割。
【北京中嘉律所开展的工作】
制定诉讼方案、收集证据
本案因双方经历过两次婚姻,涉及房产多且复杂。并且在庭审中张某提出其主张:1、张某认为吴某在2010年起诉主张四套房屋,且吴某自愿撤诉意味着双方已就四套房屋达成一致分割意见,其中一套房屋为双方共有,另外3套为张某婚前财产,吴某不能再主张这3套房屋;2、张某认为本次离婚诉讼距2011年已过去5年之久,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吴某也无权再对3套房屋主张权利。
针对张某主张,我们及时作出了应对方案。提供剩余3套房屋的购房时间,购房合同,银行流水等。提出房屋的购买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张某复婚导致为分割的房屋仍为双方共有,并未处理,仍然为吴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仍应进行分割。
【维权结果】
依法分割了三套房产。但对于第一次离婚后第二次复婚前,张某购置的房屋和车辆,法院认为吴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人在复婚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有支持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建议】
1、如果夫妻离婚后同居在一起的,一定要及时办理复婚登记,注意保存能够证明两人共同生活的证据。
2、关于离婚时未分割的3套房屋,因张某自认为吴某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撤诉,已经视为吴某放弃。导致拖到2020年离婚分割,而此时3套房屋价值已近3千万,早已不是当初几十万的购买价格。因此,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才能尽可能减少自己的损失。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给大家整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