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公司公众号做宣传,寻找网络图片作为插图,结果被诉侵权,知识产权离我们的生活到底有多近!
【案情】
公司甲除了自己的官方网站,还开通了微信公众号和新浪微博等网络账号用于宣传,尤其在特殊的节日和一些社会新闻出现时,由宣传部门员工撰写一些小文章,员工为了文章好看,经常会在网上找一些插图,比如新闻中的名人照片,好玩的、可爱的卡通图片等等。后来公司甲就收到了公司乙邮寄的《律师函》,律师函指出:公司甲在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发布的文章中,有几篇文章中的四张插图使用了公司乙版权的图片,属于侵权行为,限公司甲收到律师函后主动联系公司乙,履行赔偿义务。公司甲未联系公司乙,但是要求宣传部门尽快撤下那几篇含有公司乙指认图片的文章。之后公司乙通过公司甲官网电话联系到了公司甲,询问何时支付赔偿款,并告知每张图3000元,公司甲无法接受,认为公司乙主张金额过高,双方未能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一致。
【北京中嘉律所开展的工作】
一、保全证据
因乙公司为本所的顾问单位,因而在公司最初发现公司甲使用了其享有的图片时就及时提醒乙公司采取了证据保全工作,请公证机关对公司甲侵权的图片文章进行了公证,即是公司甲之后删除了那几篇文章,也无法逃脱曾经侵权的事实,为日后的诉讼保全了证据材料。
二、管辖问题
公司乙是一家注册在天津的公司,并在天津提起来诉讼。公司乙在接到天津法院的电话后,对管辖提出了质疑,法官也对此做出了解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因此本案中乙公司所在地也有管辖权。
【维权结果】
公司甲按每张图1500元对公司乙进行了赔偿,支付了6000元。
【律师建议】
目前,互联网上有很多资源看似随便使用,但大多仅限于个人非商业使用,除个别明确标注的免费资源,公司主体都不能无偿使用,更不能商用。而公司一旦使用了这类图片,即便公司并未以此获取收益,也存在侵权的情况。有些侵权是公司缺乏法律意识,有些侵权是抱着侥幸心理,但一旦被主张权利,都是要赔偿的。并且在此类案件中,被侵权方为了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多为公证费和部分律师费,法院也会支持。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给大家整理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