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违约责任主体的认定 中嘉律所

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
2022-05-25

不办手续,退房.jpg

【导语】

房地产公司违约不办理购房手续,且无力返还购房款,合作型联营的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房产登记在A公司名下,B公司负责销售,双方共享利润。客户与B公司签署《认购协议》购买合伙项目项下的房屋,并支付首付款,余款按揭。但后来A公司与B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为客户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客户无奈委托当地律师起诉A公司、B公司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一审法院以客户与A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为由,驳回了客户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仅判决B公司返还购房款。但B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返还购房款。客户当时未上诉。

客户提起再审,时过一年半,法院无回复。后客户委托我所,代其向A公司主张权利。

【北京中嘉律所开展的工作】

1、通过投诉等方式解决法院拖沓办案等不作为行为,推动法律程序。

2、解决程序障碍:当事人于一审判决后未上诉,是否有权申请再审?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法院认为,本案未经二审,不应赋予投诉人再审救济权利。

我所认真研究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以及案例,认为:(1)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未经二审程序不适用再审程序,只对“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再审进行限制。(2)客户在上诉期过后,方获得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并非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事由。(3)司法实践中,最高院有未经二审而再审的案例。

3、解决法律依据障碍:如何向与客户没有合同关系的A公司主张权利?

鉴于A公司与客户没有合同关系,必须要有法律明确规定,A公司才能向客户承担责任。我所认为:(1)A公司与B公司属于合伙型联营,按照当时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最高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A公司与B公司应对客户承担连带责任。(2)根据交易习惯,A公司以行为表明其受《认购协议书》的约束。交易过程中,A公司在B公司与购房者签署《认购协议》后均与购房者再行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A公司系以实际行动表明其受购买人与B公司签署的《认购协议书》的约束,即便其未在《认购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亦不能否认其系合同相对方的事实。

【维权结果】

1、推动再审程序,获得再审裁定书。

2、申请抗诉,当地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律师提醒】

日常购房中,如遇房地产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相关购房手续,应及时主张权利并寻求律师帮助,主张与房地产公司合作售房项目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给大家整理的“房屋买卖违约责任主体的认定”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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