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补签劳动合同时,倒签签订日期。由于劳动者多处于弱势地位,常常妥协,殊不知公司已经违法。
【案情】
劳动者在北京的一家企业工作,其与该企业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未及时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几个月后,该企业要求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并将日期补签至前次劳动合同到期后的次日,劳动者未同意,该企业以劳动者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北京中嘉律所开展的工作】
中嘉律所代理劳动者提出仲裁要求该企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针对案件沟通事实、梳理证据、定仲裁方案。接受劳动者的委托后与劳动者沟通案件的细节,通过检索法律法规规定及类似案例明确仲裁请求,并确定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为获得仲裁和法院支持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维权结果】
仲裁裁决企业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维权成功。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及时与劳动者进行补签,其中签订的日期倒签至用工之日或应续签之日的,应取得劳动者的同意。未取得劳动者同意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且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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