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咨询: 恋爱中转账40多万,分手后起诉“前任”归还差额和利息,看法院怎么判? 中嘉律所

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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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分手见人品”。恋爱中、情浓时,你的就是我的,钱财上也能不分彼此,可一旦恩情消退,眼前人“下头”,可就没那么想得开了。这恋爱中花出去的钱,越想越后悔,精打细算一番,怎么都觉得自己亏了。这不,广州一男子,近日就将“前女友”告上法庭,诉求是要求她归还恋爱期间自己多转出去的钱——本息共计7.3万余元。那么,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法院又会如何判罚?咱们不妨回顾一下案情。

小张和秀秀是“闪恋”,恋爱没多久就同居了。热恋期,除了生活上共同的花销外,二人还经常通过互相转账来互表爱意。比如,对方的生日,情人节、“520”等对情人来说有特殊意义的日子,二人都会相互转账。据统计,小张通过微信向秀秀转款119次,一共453851.52元余元。秀秀也向小张转款120次,一共379548元,稍微计算一下就能算出,在此期间,二人之间转账的差额为74302.52元,也就是小张多给秀秀转了7.4万余元。

二人分手后,小张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秀秀归还这部分差额,另外还要支付利息。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秀秀向小张偿还借款本金64365元。秀秀不服,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法院着重关注的是,二人之间转账金额性质的认定,能否视为是借款。小张表示,转账金额100元以下都用在双方共同生活日常开支,而100元以上都是借款,而那些非整百元的金额中百元以下的零钱不作为借款要回来。比如,689元中600元作为借款,89元是给秀秀买东西的款项。所以要求秀秀偿还借款本金73042.52元,而非实际差额74302.52元。

但秀秀不认同这种说法,她认为转账金额500元以下的钱都用在双方共同生活日常开支,500元以上都是小张用于网上赌博的钱,一些金额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如“52”“520”“5200”等,不属于借款,所以不同意偿还小张主张的借款。

双方各执一词,那么,法院该如何裁决呢?

经过审理后,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发生在情侣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查。

法院认为,本案中小张虽然提交了双方微信往来的转账记录,但并未就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提供证据。

因双方存在恋爱同居的特殊关系,期间互相转款频繁,金额有大有小无明显规律,如果认定全部为借还款,难免有违常理;如果认定部分为借还款,在无借款还款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哪些部分为借还款。

法院认为,从双方转款情况看,小张向秀秀转款最为密集和额度较大的时间段为双方交往之初,秀秀也仍多次向小张转款累计上万元。按一般生活经验,秀秀主张转账均为恋爱期间共筑的小金库和日常花费支出的主张,符合一般生活常识。小张认为前后近两年期间持续有借款的情况,却未能提供任何有关商议或确认借款的证据及线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秀秀的抗辩有理,判决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小张要求秀秀偿还借款73042.52元的主张。

通过二审对本案的分析及判罚,我们看到,情侣之间的日常转账,如果没有明确说明是借款的,在法律上是很难认定为民间借贷的,因此分手以后一方想以“借款”的名义起诉索回,法院也是很难支持的。

民间说的借款,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它的成立需要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

所以,像本案中,小张和秀秀是通过微信转账或微信红包进行款项完成实际的金钱交付的,但是双方并未对是否借款等进行合议,既没有在聊天记录中表明是借款关系,也没有留下具体的还款时间、方式、利息等民间借贷通常需要具备的书面证据,因此无法判定为借款关系。

此外,根据二人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款项数字或附言表示的都是情侣间相互爱慕、赠与含义的祝福,这明显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特征,所以不能认定为借款。

那么,既然不是借款,可否被认定为赠与呢?如果是赠与的话,分手后是否能要回呢?

在法律上,赠与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两种。

二者很好区分,咱们举个例子,比如,彩礼,就是典型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如果最终双方未登记结婚,男方可以要回彩礼。

但像本案中,男女双方在特殊节日,为了表达爱意互相转账的“520”、“1314”等小金额、多次的款项馈赠,则属于一般赠与。这种赠与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表达情感,而没有附加目的。所以分手后,是不能要回的。

综上,关于情侣间的金钱往来,分手后是否可以索要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进行以下总结:

一、发生在情侣之间的微信转账(微信红包),需要就每笔转账款项进行分析,若转账时在留言中、或在前后聊天记录中已经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是借款,在分手后,一方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返还。

二、如果说转账留言、聊天记录中声明是“要结婚”,那么可以理解为具有彩礼性质的附条件赠与,在分手时,也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三、但如果款项支付没有以上内容,或者存在互发红包互表爱意的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一般赠与,分手后无法要回。

总之呢,通过今天这些法律知识的分享,就是希望大家能够明白,不论是对待感情还是金钱,都应该保持理性,谨慎对待。表达爱意的方式有很多种,不一定非要给钱才是真爱,也不一定分手了就情谊全无,开始斤斤计较,鸡毛蒜皮的钱也要往回要,这些极端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年轻人应该树立更健全的金钱观和恋爱观,即便在浓情蜜意时,也不要随意赠与大额钱财,否则感情破裂了又后悔,到时候只能是人财两空,追悔莫及,法律也帮不上忙啊!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给大家整理的“恋爱中转账40多万,分手后起诉“前任”归还差额和利息,看法院怎么判?”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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