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啃老”这个词已经流行很多年了,大家早都耳熟能详,而且这种“文化”从没停止,它只是在不断“变形”,比如这两年又流行起来的“佛系”、“躺平”、“摆烂”等热词,都与它一脉相承,它们的精神内核都是,不想努力,不想奋斗,想不劳而获,有人养着。
不过大多数年轻人喊着这些“自嘲口号”,只是为了给“996”的生活解解压,他们并没有真的想停止自力更生。但也有一些成年人,却并不只是停留在嘴上说说的层面,而是真的把“啃老”付诸于行动了。
前不久最高法院发布了“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一则案子,讲的就是“强行啃老”的问题。
2017年1月13日,龚某华及其女儿龚某将龚某华的母亲,92岁的周某,带至农村信用社某营业厅,对其账户进行挂失,取出存款24万元并存入龚某账户。
周某系文盲,上述柜台业务办理均由龚某操作,银行业务员需要周某拍照确认时,龚某将坐在轮椅上的周某推到柜台摄像头前拍照,再推回等候席,将材料让周某按完印后再交给银行业务员。龚某、业务员均未和周某进行交流。
周某诉至法院称,龚某华及龚某以帮助办理银行存款为由,将其骗至银行并转走存款,周某得知后,要求龚某返还,遭到拒绝,故诉请龚某返还上述款项。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周某在龚某华将其存款取出并转移时对该项事实并不知情,龚某华在未取得周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周某的存款转移到个人账户占有,其行为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所有权,应当返还存款。
关于龚某认为案涉存款系周某赠与给龚某华的抗辩,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根据周某的陈述,龚某华取得其存款的行为并非出于其自愿给付,故对龚某的抗辩,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龚某返还周某24万元。
对于这桩利用母亲文盲,不懂得银行转账办理流程,将其存款骗至自己账户的案件,法院在判决时,态度很坚决,即使是亲生女儿,也绝不姑息这种“强行啃老”的行为。
法院表示:公民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年人由于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原因,往往难以有效管理、处分自有财产,在此情况下,子女更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父母的财产权益。
刚才这个案件,我们看到的是子女利用欺骗手段骗取父母钱财,接下来我们再看一桩,子女“强居”父母房屋,还将父母告上法庭的案件。
原告杨某顺系杨某洪、吴某春夫妇的儿子。杨某顺成年后,长期沉迷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后因产生家庭矛盾,杨某洪、吴某春夫妇不再允许杨某顺在二人的房屋内居住。杨某顺遂以自出生以来一直与父母在一起居住生活,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共同居住关系,从而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为由,将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对用于出租的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
法院认为,杨某顺虽然自出生就与杨某洪、吴某春夫妇共同生活,但并不因此当然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权,无权要求继续居住在父母所有的房屋中。故判决驳回杨某顺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我们看到,已成年的杨某,强行居住在父母房屋内,还以居住权制度为依据,希望对父母用于出租的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这种“啃老”的行为,真是上升到了“挑战法律”的新高度。
不过,依据《民法典》第366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居住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房屋所有权人与他人之间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二是房屋所有权人立遗嘱的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居住权的设立都应当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自愿为前提。
在本案中,原告虽然自幼与其父母一起居住,但其父母是房产的所有权人,如果原告想享有居住权,必须基于其父母的自愿。原告不可能基于其自幼与父母共同居住的事实,从而就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所以,最终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即没有从法律上认可杨某的居住权,这也是法律对其父母房产的一种合法保护。
杨某的行为令人不齿,因此法院也在判罚本案时,也再次强调:对于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本应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如果自愿向子女提供帮助,这是父母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但若成年人理直气壮地强行“啃老”,则为法律和社会所不容。
所以,通过今天的两则案例分享,也希望提醒各位网友,不要受到社会上“啃老”、“躺平”等不良风气的影响,变成一位向父母索取的“伸手党”。作为有独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应该自强自立、孝敬父母,这样才能给下一代树立好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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