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了保护智力残障人士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在父亲或母亲健在的情况下,其兄弟姐妹能否成为其监护人?
【案情】
康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生育康大姐、康二妹、康小弟三个子女,康某于2017年1月去世,王某年事已高。现年56岁的康大姐没有配偶和子女,并且康大姐属于先天性智力残疾,行动和思维比较缓慢,认识及意思表达能力不完整。为了更好的保护康大姐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经家人共同协商希望由康二妹作为康大姐的监护人。
【北京中嘉律所开展的工作】
一、沟通事实,制定诉讼方案。
根据当事人康二妹的陈述,决定向康大姐住所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认定康大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康二妹为其监护人。
二、证据准备
根据案件情况,准备证据材料:具体包括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材料、指定监护存在紧迫性证明材料等。
三、维权过程
康二妹作为申请人,以康大姐作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康大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康二妹作为其监护人。
【维权结果】
本案一审终审,申请人康二妹的请求事项全部获得法院支持,康大姐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指定康二妹为康大姐的监护人。
【律师建议】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保护无小事,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成年人,其近亲属可以通过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特别程序,请求成为其指定监护人。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给大家整理的“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保护”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