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商标核准注册后经过推广、使用已经占有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前期的辛苦投入终于等来了收获的时刻,然而市场上相关行业内却发现了经核准注册的近似商标,面对这种“搭便车”行为,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案情】
当事人是河北一家有名的生活用纸生产企业,其名下拥有包括引证商标在内的多个注册商标。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系该企业基于品牌发展战略、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引证商标核准注册后,该企业采取了广告宣传、商业路演等多种措施进行宣传推广,进而引证商标及其商品在消费者中赢得了较好的美誉度,并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诉争商标系山东的闫某在洗化用品上获准注册的商标,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其申请注册时间在后,且商标构成的文字及字母与引证商标近似。
【北京中嘉律所开展的工作】
二、沟通事实,制定诉讼方案。
商标行政审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当事人申请已经作出诉争商标宣告无效的裁定,诉争商标注册人不服该裁定已经提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诉讼。为此,诉讼阶段的重点在于丰富证据材料,巩固商标行政审查阶段的胜利成果。
二、证据准备
着手准备与引证商标相关的证据材料,具体包括当事人企业生产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生产环境及生产设施,商品销售合同、发货票据、收款凭证以及发票,引证商标商品宣传推广合同、照片及视频,企业荣誉等材料。
三、维权过程
代理当事人作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第三人出庭应诉。
【维权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诉争商标注册人闫某的诉讼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得以维持。
【律师建议】
商标的注册使用饱含了商标注册使用人的心血,更关乎其在市场上的经营收益,面对利用注册近似商标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当事人应该及时寻求专业建议、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朝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给大家整理的“作为第三人在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中的维权”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