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律师事务所:农村“外嫁女”和“入赘男”,是否有资格获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中嘉律所

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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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外嫁女”和“入赘男”是否能在集体土地征收时获得拆迁补偿和安置权益这个问题,一直以来争论不休。

前段时间,一位女士在网上发帖称,自己一家三个女儿,招了三个“上门女婿”,可是不久前自家的宅基地被征收,村委会却认为“入赘女婿”无权获得安置补偿。这家人把村委会告上法庭,可是一审、二审均败诉了。于是这位女士把案情经过分享到网上,希望借助舆论的力量帮自己讨回公道。没想到,一石激起千层浪,不少网友激愤留言,觉得村委会的做法不公平;也有一些网友趁机“大倒苦水”,分享自己类似的不公遭遇。

那么,咱们今天就来从法律层面说一说,当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农村的“外嫁女”和“入赘男”,到底有没有资格获得安置补偿。

我们先来看一个关于“外嫁女”的案例。

包某、侯某系夫妻,包某2、包某1为包某、侯某女儿。杨某为包某与前妻所生之子。1980年包某、侯某在南通市郊区××厂乡××村××建房70.19平方米,包某1、包某2未参与建房。

1988年宅基地登记通知单载明八厂乡鲍家桥村八组包某农户宅基地(㎡)核准数120,实有数174.95,建筑占地(㎡)核准数68,实有数70.19,现有人口合计4,农业2,非农业2。

2015年2月崇川区文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1987年农村宅基地8-40#登记时4人即包某、妻侯某、女包某1、女包某2。1996年5月25日包某去世。2013年7月19日南通崇川区房屋搬迁补偿评估报告载明包某(故)杨某户房屋坐落鲍家桥村8组,产权依据:宅基地登记通知单,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0.19㎡,土地合法使用面积174.95㎡。

2013年9月4日杨某、包某2、包某1、侯某达成《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约定:2、包某2、包某1自愿放弃对父亲房产的继承,由哥哥杨某全部继承;母亲今后侯某的房产也由杨某继承……

2013年7月案涉房屋被征收。2016年6月杨某用征收补偿购买低价位商品房一套。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低价位商品房归其所有。包某2、包某1主张对案涉房屋属于遗产的部分由原告继承没有异议,但是房屋不仅仅是遗产房,还有两被告的权益在内。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外嫁女是否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宅基地的征收补偿款以及安置房屋享有相应的权利?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当地政府的拆迁政策,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大于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补偿、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奖励费、种田补贴、住改营补贴、奖励金以及安置权益归搬迁时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成员享有。

“外嫁女”包某1、包某2征收时户籍均不在被征收的家庭中。包某1结婚后在夫家申请建房,包某2在其丈夫家拆迁时已经享受了空方及安置指标。因此“外嫁女”包某1、包某2均不符合当地政府拆迁政策规定的安置条件,对上述补偿款及安置权益均不享有任何权利。

在这起案子里,涉及到了遗产继承、拆迁补偿等多个法律问题。我们只看关于拆迁补偿的这部分,包某1和包某2在外嫁后,户籍均已移出了,也就是不在征收的家庭中,这一条是法院判决的关键。而且法律也进一步考量了,此二女均已在夫家拆迁时,占领了补偿名额,因此为了避免“重复补偿”的情况,所以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所以,通过这起案子的判决,我们可以明白,在讨论“外嫁女”和“入赘男”是否有权获得从拆迁补偿的时候,是不能够“一刀切”的,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第九条规定了几个认定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参考标准:1.户籍是否在本社所在地;2.是否长期在本社所在地生产生活;3.是否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4.是否具有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社成员的、或者与本社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或者为本社成员依法收养的情况。

村委会在认定拆迁成员补偿资格的时候,必须参考这个标准,而不是随心所欲,扣上“外嫁女”或“入赘男”的帽子,就给人家剥夺资格,这是不行的。

比如,下面这个案子。

甘鹏是上门女婿,结婚的时候,农村集体同意落户,并办理了手续,但结婚后集体土地可以分补偿款,农村集体就反悔了,于是甘鹏将村委会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村委会可以反悔,不同意甘鹏请求。甘鹏不服,继续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所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甘朋因婚姻关系将户口迁至被上诉人处合理合法且经过了被上诉人村组及村委会的同意,被上诉人村组及村委会均表示其享受同等村民待遇,故上诉人甘朋具有被上诉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同等村民待遇。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由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和兴堡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甘朋给付征地补偿款44000元。

在这个案件的判决中,我们看到,“入赘女婿”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应有的保护。正如法庭所说,村委会在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安置补偿资格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能擅自执行,否则必然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

按照相关法律,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会丧失获得土地征收补偿的资格:一是死亡;二是加入其他经济组织;三是取得了非农业户口;四是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只有以上四种情况下,居民才会丧失补偿资格,除此以外,都是可以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所以各位网友,无需再纠结“外嫁女”或“入赘男”的身份问题,只要你的条件是符合补偿资格的,不论是在“婆家”还是“娘家”,都能获得应有的补偿;但福利只能吃一头,你不能户口迁到婆家了,获得了相应补偿,等娘家拆迁的时候,又去“占名额”,这肯定就是不合法的了,也没必要四处喊冤。

总之,大家可以对照相应条件,看看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如果真的遭遇了不公平对待,被非法剥夺了补偿资格,那么可以及时联系律师,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法院一定会还大家一个公道的。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朝阳区律师事务所民事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   农村“外嫁女”和“入赘男”,是否有资格获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   ”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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