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自己的子女,是每一位父母应尽的义务,即便父母离婚,孩子被判给其中一方,另一方在未能亲自抚养的情况下,也要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如果有人想逃避责任,法律就会强制执行。
但是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那就是父母中的一方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的,那么这时候对“非亲生”的孩子,自然就不需要再履行抚养义务,也无需继续支付抚养费了。不过,在这种情况里,有一个难点在于,需要当事人亲自举证,证明孩子并非亲生的。如果当事人不能“自证”,通常法院是不会同意其诉请的。不过,今天我们要分享的这个案例,却有点特殊,当事人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却仍然获得了胜诉。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顾】
杨先生与张女士于2014年1月15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1日,张女士生下一女杨小月。2017年9月10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杨小月由张女士抚养,杨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但是离婚后不久,杨先生和张女士因为抚养费等原因发生纠纷,杨先生只探视过杨小月两次。
之后,一次杨先生和张女士约在某酒店房间内见面商谈,谈话间二人发生争吵,期间张女士在气愤之下说出“杨小月并非杨先生亲生,而是自己与他人所生”的话,并承诺“将自行抚养孩子”。这段话被杨先生录音留证,之后,杨先生便以杨小月不是其亲生子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子女抚养费18600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庭争辩】
审判中,原告方提交了录音记录,同时还诉称,原告杨某、被告张某、与他们的女人杨小某的血型分别是O型、A型、B型,不符合常理;原告申请作亲子鉴定,但被告张某不同意以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杨某与杨小某的亲子关系。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探视杨小某是因为双方对杨小某的抚养费发生了争议;原告对血型的陈述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是担心对杨小某造成伤害;原告录音未经被告同意,且被告陈述时带有情绪,录音听不清是否系被告声音,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法庭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杨小某不是其亲生子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不采信录音证据、不组织亲子鉴定错误,要求撤销原判并改判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答辩称,录音资料听不出是谁的声音,不能作为证据采信,一审法院未采信该证据是正确的;做亲子鉴定可能影响杨小某的成长,双方的纠纷主要因抚养费的给付引起,本案不适宜做亲子鉴定,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二审期间,杨某申请亲子鉴定。
二审法院认为,亲子鉴定有利于查明杨某与杨小某的身份关系,同意鉴定申请,并向张某的委托代理人书面送达了风险告知书,指出张某不配合鉴定即存在败诉风险。同时,向张某送达传票,要求张某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以利于辨明录音资料的真伪。
张某拒绝出庭,并由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了其本人签名的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决定书。
另,杨某到张某生产杨小某的医院调取张某与杨小某的血型资料,医院答复,因张某是顺产,医院无二人的血型资料。二审法院到杨小某就读的幼儿园调取杨小某血型等入园资料,但幼儿园告知办案法官,杨小某及其入园资料已被张某转走。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录音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有重要作用,但张某经传唤拒绝出庭,放弃自己质证的权利。张某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推翻录音资料中关于杨小某是其与他人所生小孩的陈述,因此张某应承担本案的不利后果;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杨某与杨小某的身份关系,做亲子鉴定能够确认杨某与杨小某的身份关系,便于彻底解决纠纷,但张某在法院告知败诉风险的情况下,仍不予配合,张某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法院认为,杨某对杨小某无抚养责任和义务,张某应返还抚养费,因张某不忠实于夫妻感情,给杨某造成精神损害,应赔偿精神抚慰金。
据此,判决:撤销原判,由张某返还杨某抚养费12400元,并赔偿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通过回顾本案在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经过,我们发现,在此类案件中,一个关键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一审中原告提交了录音证据,但法院认为这个证据“有争议”,因此未予采纳。同时,因为被告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这就导致了原告“举证不足”,由此败诉。但在二审中,案情的走向完全逆转了,二审调查的重点有二:一是录音证据的真伪;二是杨某与杨小某亲子关系的“真伪”。要解开这两个疑问,都需要被告张某的配合,但张某的态度是,不出庭,拒绝配合。由此,二审法院把责任转抛给了被告方,认为其不能举证自己的无辜,且放弃了“自证的权利”,由此也就要承担相应的败诉的后果。不得不说,二审法院的判决思路,是更合理也更能够令人信服的!
所以,通过今天的案例分享,也给大家提供了一些思路,在遇到此类案件时,一方面要学会聪明又合法地取证,一方面要做到立场坚定,如果你觉得审判的结果不公平,就要继续上诉,很多事情“事在人为”、“贵在坚持”,有时候遇到一个好律所、好法官,就能“反转”案情,反败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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