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总劝人说“没有天下掉馅饼的好事”,自己却又乐此不疲地去买彩票,希望意外中个大奖,实现财富自由。不得不说,这种侥幸心理真的是人之常情,毕竟每天都有人中奖呢,万一哪天,轮到咱们了呢?
您还别说,运气这事,还真是玄学,比如我们今天要分享的这桩案件,当事人之一的员工小丽,本来是因为工作时给客人打彩票手误打错了,受罚要赔彩票钱,结果却误打误撞,意外中了大奖!可又有一句俗话说得好,“煮熟的鸭子飞了”,咱们这“幸运小丽”就又经历这么一遭,本以为大奖手到擒来了,可没想到彩票店的老板不干了,认为这个奖金应该属于自己。于是这场“彩票争夺战”就此打响。那么,这里头到底暗藏了什么玄机?最终奖金又会花落谁家呢?咱们这就来从头捋一捋。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女孩小丽(化名)来到一家彩票店应聘,与彩票店老板严某口头约定了“打错彩票,责任自负”。
这天,小丽在给彩民老吴(化名)出票的时候,不小心打错了号码,老吴当即让小丽重打,已经出的票就不要了,20块钱彩票费他也不会付。
于是,小丽就问了当时在场的人,看看有没有人要这张彩票,但没人吱声。没办法,小丽只能先把彩票放在打印机旁边的桌上,但是并没付款。
隔了大约半个小时之后,当日的彩票开奖了,非常意外也非常幸运地,小丽打错的那张彩票竟然中了大奖,奖金高达116000元!小丽一看,连忙扫了店里的收款码,支付了这20块钱的“彩票费”。第二天,小丽就拿着彩票去领奖了,除去应付的税款,小丽实际到手92800元。
得知此事后,彩票店的老板严某不干了,他认为这张彩票根本不属于小丽。当天开奖之前,没有任何人支付这20元的彩票款,按照规定,这20元已经从店里的账户余额自动扣除,而且彩票一直放在店里的桌子上,所有权自然属于自己,小丽私自拿走彩票属于侵占,当然应该返还。
而小丽却认为,自己早于老板有过约定,“打错彩票,后果自负”,当时这张打错的彩票没人要,于是自己就付了钱,彩票自然是就是自己的,老板没权利索要。
于是,二人协商不妥,严某遂将小丽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判】
一审法庭上,原告严某诉称:从法律上讲,彩票的属性是射幸合同,又叫机会合同(常见的射幸合同还有保险合同)。也就是说,花钱买彩票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小丽付款的时候,本期彩票已经开奖,幸运的结果已经出现,小丽在开奖以后再付钱的行为,不符合射幸合同的构成要件,所以,116000元的奖金理所当然属于严某。
在这里我们插播一下,解释清楚什么叫“射幸合同”。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当事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费用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
我们就保险合同来说,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
同样,我们结合本案中的买彩票的情况,顾客花钱20元钱买彩票,购买的只是一个中奖的机会,相当于赌博中的一种押注交易,消费20元后,顾客可能没中,也可能中了,这取决于偶然性,但买彩票支付的金额多少,是固定的,且预先支付的,与偶然性的结果无关。
综上,也就是说,射幸合同成立的前提之一是,要在得知偶然性结果之前,预先为这个可能出现的任何结果付款。
所以我们再结合本案,严某认为,小丽在开奖之前,没有支付彩票费,这不符合射幸合同的构成要件,这就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射幸合同并不成立。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严某关于射幸合同的说法是合理的。法院认为:“射幸”两字的意思可以理解为“射中幸运”,在此类合同中,当事人付款以后,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和概率,虽然法律对于此类合同没有明文规定,但基本原则是必须要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也要符合公序良俗。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小丽在幸运结果已经出现的情况下再付款,应属无效,判决小丽返还除税款以外的92800元。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小丽不服,选择了上诉。在二审中,她换了一个思路为自己辩护。这次,她提出了一个“关键性证据”,即在中奖的第三天,她和最早购买彩票的老吴签了一份彩票所有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彩票中奖以后,老吴把这张彩票以10000元把所有权转让给了小丽。
小丽认为,即便当时老吴因彩票打错没有支付彩票款,但是彩票的所有权仍然归订购人老吴所有,对于店主严某来说,他只有追索20元彩票款的权利,而在彩票中奖以后,订购人老吴已经同意,以10000元的价格将所有权转让给了自己,那么,这笔彩票奖金理应属于自己。
为了证明上述供词,小丽拿出了自己与老屋签订的彩票转让协议,老吴也亲自出庭作证,所以,法院也认定了这份“关键证据”的真实性。
不过法院并没有马上同意小丽的说法,为了进一步确定彩票所有权的问题,二审法院特意调取了店主严某和福彩中心签订的协议,其中规定,在扣除销售提成后,中心直接收取彩票销售额。当天在开奖之前,由于没人支付涉案彩票的20元,系统已经在老严预付的押金中直接扣除了18.5元。
此外,从现场监控拍下的视频和对话中可以证明,开奖之前,小丽确实没有支付相应的彩票款项。
根据以上证据,法院认为,可以确定彩票所有人为店主严某。最初的订购人老吴在出票以后,明确表示放弃购买,所以老吴不是所有权人,那么他和小丽之间的转让协议自然也就不能成立。因此,小丽提供的这份“关键证据”,只能证明小丽和老吴达成彩票转让协议并支付10000元转让款的事实,却不能证明老吴对涉案的彩票有所有权,所以,对此证据的关联性,法院不予确认。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小丽在开奖后支付彩票款,明显存在主观恶意,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小丽返还92800元是正确的,理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此外,一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和二审的受理费2120元,也均由小丽承担。
通过这场“彩票争夺战”的精彩审判过程,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确认彩票所有权的过程中,每一个步骤都做到了有理有据,对小丽试图“偷梁换柱”的辩护,也给予了有力回击,而对于小丽在明知中奖后才立刻支付彩票款,想要独吞奖金的行为,也给予了批评。
总之呢,小丽这番“从失误到中奖、又从中奖到失去奖金”的跌宕经历,真可谓是充分诠释了那句话——命里有时终须有,命里无时莫强求!看来,想要坐等天上掉馅饼这种好事,真是不太靠谱,所以与其信命,还不如信自己吧,还是得劳动致富,只有踏踏实实挣到手的钱,才不会“飞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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