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律师咨询: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没有借条,仅凭转账凭证,能否胜诉?中嘉律所

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
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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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激增,但在许多案件里,借贷的程序并不完善,比如没写借条的,没约定好利息的,屡见不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凭银行的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能否为自己举证呢?利息又该怎么算呢?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看此类案件,法院通常会怎么判。


【案情回顾】


王某浩与王某卫都是河南省郏县人,二人系远方堂兄弟关系。2015年5月份,王某卫经人介绍到深圳市盐田区从事粤港两地货柜车运输工作。起初,王某卫因暂无落脚之处,王某浩就让他居住在自己家中,待他也如亲兄弟一般。因王某卫投资经营粤港两地货柜车,时常需要垫支出车费和供车款,导致手头紧张,王某卫便向王某浩借钱周转。顾及同乡加之亲戚关系,王某浩每次都很爽快地答应了王某卫借款的请求。


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5月18日,王某浩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共计向王某卫出借款项10笔,金额合计43000元。但已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王某卫对借款只字不提,也一分钱没还,王某浩向其索要,王某卫只是“打哈哈”,丝毫没有归还的意思。于是,在多次索要无果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某浩起诉至法院。


原告王某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3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43000元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立案起诉之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审判】


在庭审中,被告王某卫答辩称,一、被告从来没有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所有款项,均用于粤ZFXXX港车的费用。二、被告系接受原告的安排工作,车辆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承担。三、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仅有转账凭证,而且转账笔数高达10笔,被告从未向原告确认过该笔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四、原告尚欠被告借款20万元,尚未归还,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王某浩向被告王某卫汇款人民币43000元情况属实,被告亦承认收到上述款项,但对是否属于借款,两者说法不一。


被告认为该款项是用于粤ZF***港车的费用,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且该车车主及经营者均没有证据证明是原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被告未能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告主张其向被告汇款43000元系被告的借款,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提出的“利息以43000元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立案起诉之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请求,鉴于双方在借款时并未写明借条,也未约定利息,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没有明确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案件中的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人依法可以不支付利息。但是借款人存在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从逾期还款之日参照相关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本案中,借款人违背了契约精神,与我国民法典所倡导的诚实信用的原则相背离。因此,借款人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同意了原告的全部诉求,判决被告人王某卫依法偿还原告本息。


所以,通过本案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到,当我们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遇到没写借条也没约定好利息的情况,给对方的转账记录也可以作为有效的举证证据,用来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至于是否要归还利息,民法典的规定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无需归还利息。但借款人如果存在逾期违约还款的情况,借款人可以参照国家的利率标准,收取逾期利息。比如本案中,原告向法院申请的利息计算时间是,从本案立案日当天到被告归还款项这段时间的利息,而不是从借款那天起到被告归还全部款项这段时间的利息,所以法院给予了允许,因为原告这种计算利息的方式,是符合《民法典》第676条规定的。


总之呢,在民间借贷中,不论是亲戚之间还是朋友之间,一旦涉及到借钱问题,最好提前写好正规合法的借条,写明本金、利息和还款日期,不要因为抹不开就稀里糊涂过去了,如果后来对方真的想赖掉这笔钱,双方又闹上法庭,这样反而破坏了感情。而且更重要的是,万一自己真吃亏了,到时候可是后悔莫及了。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民事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没有借条,仅凭转账凭证,能否胜诉?”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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