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夏天经常出现极端天气,持续的高温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都带来了极大挑战,最近就有新闻报道,广州快递员持续在高温环境中工作,导致患上热射病,住进ICU。
热射病就是重症中暑,可导致昏迷,甚至死亡。那么中暑是否算工伤呢?
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现中国应急管理部)、人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的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职业病目录》将物理因素所致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这是一种在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因体内热平衡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因此,只有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中暑从业者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是所有的中暑都能认定为工伤。一旦在高温作业时中暑,在送诊的同时,一定要经过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确认为“职业性中暑”后,就能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那么哪种情况才属于“职业性中暑”呢?
职业性中暑是指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夏季在港口露天作业的搬运工人、建筑业户外作业人员、室外线路安装的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快递员、外卖员、环卫工人等,都属于易中暑作业人员。
所以,新闻中的快递小哥因工作环境温度过高患上热射病,应属工伤,可以依法向快递公司申请工伤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工伤认定属于比较清楚的,但在接下来我们要分享的这个案例中,员工虽然也是因工作过劳猝死的,但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却屡遭波折。
【案情回顾】
江苏南通的朱先生,是一名离异男士,与父亲和女儿共同生活。为了多挣点钱,他辞去了理发师的工资,来到一家环保装饰材料生产企业工作,主要负责搬运喷漆件。
这是一家私营企业,公司的业务很好,所以即便公司每天不停加班加点生产,订单也已经排到年底。
2019年7月,公司为了赶工,在30-35度高温天气下,要求工人全月无休、每天持续加班至晚上八九点。
由于长期加班,朱某力不从心,遂于8月1日晚上20时许,下班骑单车回家时,在离公司300米远处,摔进了路边的农田中,不幸身亡。次日凌晨4时56分,被群众发现并报警。
后经鉴定,朱先生的死亡原因是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鉴定报告同时还载明,朱先生生前工作劳累等情况,可以是其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
也就是说,鉴定报告中已经明确指出了,朱先生冠心病的发作诱因,与其持续的加班是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朱某家属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朱某是在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上述工伤认定的情景,遂认定为不构成工伤。
此时,公司提议“私了”的建议,主动赔偿了朱某家属37000元,但朱某家属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结果却败诉了。但他们没有放弃,为了讨回公道,朱某家属改为提起民事诉讼,以侵权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个规定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朱某家属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朱先生的死,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一审败诉】
在一审中,朱某家属在法庭上拿出了一份朱先生生前的手写记录,记录上面清楚记载,从当年7月份起,每天加班、全月无休,其中有21天是加班至晚上八九点。
虽然公司没有否认记录的加班时间,但公司认为,根据员工体验报告显示,朱先生并未患有职业禁忌症或疑似职业病。但心电图、生化检验等项目发现异常,建议定期复查或者到综合性医疗机构门诊复查。
公司的意思就是说,体验报告已经明确告知朱先生应当定期到医院检查,但其未履行医生建议,去医院检查和治疗,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朱先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家属却认为,公司取得体检报告后,并未将报告交给朱先生,仅以口头方式告知其身体没有问题,因此朱先生自身没有过错。
《民事诉讼法》第6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其主张,需举证证明,否则将承担一切举证不利的后果。
据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家属不能举证证明公司仅口头通知朱先生身体没有问题的主张为由,判定家属败诉。
一审宣判后,相依为命的爷爷和孙女,仍然不服,遂提出上诉。
【二审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劳动法》明确规定,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算加班,每天加班最多不超过3小时,每个月不超过36小时。
具体到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7月份朱先生加班时间为130小时,公司高强度安排员工加班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过错行为。
其次,《民法典》明确规定,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安排工人高强度加班,属于过错行为,没有异议。朱先生死因鉴定报告明确载明,朱先生工作劳累等情况,可以是其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
综上,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公司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参与度等情况,酌情判定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家属36万余元。
可以说,二审的判决结果,令人心服口服,本案中的公司不顾员工生命安全,为了公司利益,强迫员工加班,在高温天气还让他们连续作业,全月无休,这样“以钱为本”,无视生命安全的资本家做法,不止应该遭到社会的谴责,更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以儆效尤。
最后,通过今天的两则案例分享,也是想友情提示广大网友,就算身负养家重任,也应该在保证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合理工作,毕竟好身体才是挣钱的资本,过度透支身体,是不明智的做法。此外,我们也知道,还有一些员工,他们是被迫加班的,是为了保住饭碗不得不同意公司的“霸王条款”,对此,我们呼吁大家勇敢地与拒绝公司不合理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者通过仲裁或起诉的途径维权。总之,只要我们像朱家人那样,有不放弃维权的决心,法律一定会还受害者一个公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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