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烟台发生了一起家庭悲剧。患有精神病的妻子突然发病,拿起菜刀要砍死丈夫。在自卫过程中,丈夫拿起电源线勒死了妻子,后被告上法庭。那么,在这起案件中,丈夫会如何被判刑?妻子死后的财产又该如何分配呢?咱们这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案情。
【案情回顾】
张某(男)和梁某(女)是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年龄13岁。前几年,妻子梁某被确诊为精神病,病发时会有打骂人甚至攻击人的行为。
2019年10月的一天,夫妻二人因日常琐事发生争吵,梁某精神病发作,开始打骂张某。直到次日凌晨,二人气还没消,又因为一点小事,继续开始争吵。这次梁某气大了,冲进厨房拿起菜刀,开始追砍张某。梁某并不是做做样子,她患有精神疾病,是真的敢下手,不过菜刀砍偏了,砍在了床的立柱上,并且顺势从梁某手中跌落,掉在地上。而张某见状,赶紧发起反击。他不知道在哪里鬼使神差地抽出一根电脑电源线,当即用其勒住梁某的脖子,将其拽到床边,并压在床上。
二人喊打喊杀的这段时间内,女儿被吵醒了,还跑过来劝说二人,但毫无作用,战争仍在继续。梁某虽然被张某按压在床上,但她趁张某一个不注意,迅速捡起地上的菜刀,不断做出砍剁张某的动作,而张某则用电源线死死勒住梁某的脖子,越来越用力,直至梁某一动不动……
事后,张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安置好女儿并拨打了120和110,医护人员到达时,梁某已死亡,经鉴定符合生前颈部遭受条索状物体勒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公诉后,2020年10月,一审法院判决张某防卫过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20年12月,烟台中院维持原判。
一时的冲动,酿成一场家庭悲剧,妻子死亡,丈夫入狱,最可怜的还是未成年的女儿。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21年张某的岳父岳母对已经入狱的张某发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他们继承女儿梁某的遗产。
【法院审判】
法庭上,二位老人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梁某遗产应由二人和孙女平分。目前夫妻二人名下的两套房产(一套权利人是张某;一套是梁某),梁某名下的房产归二位老人;而对于张某名下的房产,二老各占1/6,孙女2/6。房屋剩余的房贷皆由两人偿还。
那么,二老的主张又有何依据呢?据二老称,女儿名下的房子其实是因梁某弟弟经济上困难,协商卖给母亲兰某的,但因兰某无法申请房贷,所以由梁某代持购买,房贷还是由兰某偿还,由兰某居住。二位老人表示,梁某并未将首付20万支付给弟弟,所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子应该归两位老人。同时,孙女尚未成年,张某坐牢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分遗产时应由张某给予孙女补偿。
然而,面对两位老人的说辞,张某在庭审中却予以否认。他称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当时通过贷款、私人借款凑齐了20万交予梁某弟弟,否则银行无法批贷。同时,张某也认同,给女儿多分遗产的提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某并未留有遗嘱,按法定方式处理。依照《民法典》12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根据该条规定,张某对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型犯罪,对被继承人梁某的遗产丧失继承权。
虽然梁某为第一套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但两套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两套房产的各自1/2为梁某遗产。
法院认为,张某女儿刚满13周岁,现上初中,无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亦无父母关爱与照顾,属于生活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对其予以照顾,适当多分得遗产。最终判决:每套房产均由二原告占有四分之一份额,张某占有四分之一的份额。而关于房贷问题,本案不予处理。
一审判决后两位老人不服并且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案的判决,我们了解到,在妻子死后,丈夫本来是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但民法典有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者,自动丧失继承权,因此张某无权继承妻子的名下的遗产,但属于他自己名下的财产,却也不能因为他犯了罪就被剥夺,所以最终法院仍然为其保留了应得的一部分财产。而在张某与岳父岳母就财产分割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法院最终采取了优先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方案,把遗产的大头分给了张某的女儿,这样的判决,对原告和被告双方来说,都是最好的结果。毕竟在这桩家庭悲剧里,孩子是最无辜也是最可怜的。所以通过本案,也提醒了我们,为人父母者,行事千万不要冲动,就像本案中的张某,若是在下手的时候能想想孩子,也不至于酿成如此巨大的家庭悲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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