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因爱成婚,婚后生育子女,这是夫妻双方共享的一份权利,同样也是需要双方共同付出努力,去遵守的一份约定。但如果婚后,其中一方因为身体原因无法生育,或者因为其他因素,拒绝生育,这种情况下,作为渴望拥有孩子的一方,能否以对方不配合生育为理由,提出离婚呢?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法律里对生育权是如何规定的。
【案情回顾】
2010年,小凡和小月经人介绍相识相知,1年后迈入婚姻殿堂。二人婚后,因为无法生育子女的事情,产生了许多矛盾。早年医院诊断为,小月不孕不育,并建议做试管婴儿。但小凡却不相信医学,偏偏执迷民间偏方,四处为小月寻医问药。小月因为自己患有不孕症,心中有愧,多年来一直很配合丈夫,喝下去不知道多少副所谓的“祖传秘方”,但仍旧不见起色。
前不久,小月又去医院复查,医生告诉她,做试管婴儿是最好的选择,而且如今小月已经38岁了,如果还想要孩子,最好是尽快做,毕竟她已经是高龄产妇了,越拖下去,生育的危险系数越高。
回到家,小月再次与小凡沟通,表达自己想做试管婴儿的想法。但小凡一如既往地反对,坚决不配合!此后二人争执不断,感情变得越来越差。
小月认为,多年来小凡完全不顾及自己感受,逼迫自己常年服用所谓的“偏方”,不但花费不菲,而且毫不见效,这些行为都极大程度地伤害了自己的感情。而在这种情况下,他仍然不配合做试管婴儿,这是对自己生育权的侵犯,因此她要求离婚。
但小凡不同意离婚,他认为,首先,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夫妻因意见不合吵架很正常;此外,双方因身体原因不适合自然受孕,他虽然不同意试管等辅助生殖方式,但并非不同意生育,仅是不太认同试管的方式。
如今,二人已分居一年, 2021年2月,小月起诉离婚。那么法院会支持她的诉请吗?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之“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其离婚。
本案中,小月表示了强烈地生育子女的意愿,虽然小凡表示并非不同意生育,但客观上双方在近十年的婚姻关系内未生育子女,且双方现已分居,近1年内双方没有有效沟通或改善夫妻关系的行动,以双方目前的状态,短时间内难以实现生育需求,故对于小月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解释说: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授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综上所述,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
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是建立在女性生育权的基础之上。
若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生育权的决定。
倘若男性想要孩子,但妻子不愿意生育,商量之后仍然坚决不愿意,那男方可以以此为理由诉讼离婚。
但也不是说,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就一定会同意,民法典规定了,有以下情形的,不准予离婚: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除了以上四种情形,现实中,不论是妻子和丈夫哪一方拒绝生育,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只要能够证明双方确实已经感情破裂,法院通常都会准许离婚。
总之呢,生不生孩子,是关乎两个人的人生大事,其中一方不能以个人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不论是生育还是不生育,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夫妻双方能够理性沟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如果实在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协议离婚;如果协议不成,可以诉讼离婚。毕竟,如果感情真的破裂,能够好聚好散,还彼此自由,或许才是婚姻最好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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