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咨询:90后网友相约烧炭自杀,男子反悔,女子死了,男子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中嘉律所

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
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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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有男女双方为爱殉情的,今有网友生活不顺,相约共同自杀的。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在自杀的过程中,一方中途放弃了,另一方却死了,这时候,放弃自杀的一方,需要为另一个人的死,承担法律责任吗?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看这类案件,法院会怎么判。

【案情回顾】

21岁的王阳(化名)和26岁的高露(化名)是在网上认识的。王阳家住江西,高中文化,案发前在浙江宁波打工,处于待业状态。

2017年11月24日,王阳闲来无事在网上搜索烧炭自杀的帖子,无意间刷到高露在一篇帖子下的留言:“有一起的吗?私聊我。”

王阳立刻来了兴趣,一番了解后,他得知高露家住上海,今年26岁,二人同样来自离异家庭,工作都不顺利,对生活感到厌倦。二人聊得投缘,当晚王阳就买了火车票,从宁波赶到上海。

第二天中午,王阳在高露家附近的宾馆开了房间,二人第一次见了面。在各自诉说了心中的痛苦后,二人又聊起“烧炭自杀”的话题。高露提议,可以服用安眠药减轻痛苦,于是二人一起在附近的医院买了药。

晚上,高露为蒙骗其母亲,让王阳发送“朋友相约吃饭”的信息,以便后续摆脱看管,在外“过夜”。

第三天中午,高露带着网购的两袋木炭再次赴约。二人又到超市购买了不锈钢盆、封箱带、保鲜膜、美工刀及打火机。

晚上10点左右,二人一起将宾馆房门缝隙、室内排风扇用封箱带和保鲜膜封堵,木炭倒入盆中,并由王阳点燃。没过多久,房间内烟雾弥漫。

据事后王阳回忆,炭烧了大约20分钟左右,他感觉喉咙难受,挺不住了,就对高露说:“咱们走吧,放弃吧。”这时高露从床上坐了起来,王阳继续说:“我吸了很多一氧化碳,呛得难受,快要吐了,你有什么感觉?”高露表示她没什么感觉,又质问王阳:“你干什么啊?你不烧了吗?”

随后,王阳将两瓶水倒入炭火中,却发现烟雾反而更大了,便跑去撕开空调和排风扇的封堵物,打开排风。王阳又说:“我们走吧,算了吧。”

此时,门外宾馆服务员发现异常,敲门问:“这么大的烟,你们抽烟把被子点着了吗?”

王阳赶紧回答:“被子没点着,我在抽烟,那我把烟掐了吧。”

最后,王阳跟高露说:“要不我先走了,你自己弄吧。”

高露还是坐在床边,默不作声。王阳顺手撕开贴房门的胶带,离开了宾馆。

之后,王阳又找了另一家宾馆住了一晚,第四天下午3点,乘大巴回宁波。

下午4点半左右,服务员进房间时发现了异常,遂报案。经鉴定,被害人高露系一氧化碳中毒致死。

那么,就上述这个案件,高露的死,能简单地看作自杀吗?跟她一同参与烧炭且没有劝阻高露,中途自行离去的王阳,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呢?

【法庭审判】

2018年8月,检察机关以王阳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月1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阳的父亲前来旁听,受害人高露的家属却未露面。

庭审中,王阳辩解道:“我们一直聊得蛮投缘,以为找到了同道中人。她跟我说希望快点实施自杀,否则过段时间她就没这个勇气了。她自杀的意愿挺强烈,对自杀工具和现场布置都很熟悉,显然是蓄谋已久的。我原先答应过都听她的安排,看她这么决绝,我也不好退缩。”

谈到自杀的原因,王阳提到,14岁时,他因沉迷网络而跳湖自杀,结果湖水太浅没能成功。这次是因为找工作屡屡碰壁,觉得活着没意义。法官问及高露自杀的原因,他说自己只知道高露曾是一名会计,她觉得上班无聊,不上班更无聊,所以就想自杀。

当被问及为何中途放弃自杀时,王阳说:“一开始我来上海的目的就是玩玩,没想到真的会出人命。点着炭火,躺在床上等死的时候,我想起去年手术后家人对我的照顾,我就后悔了。”

庭审最后,王阳表示:“我因为年轻不懂事和消极负面的思想,导致这个案件的发生,对被害人及双方家属造成了深深的伤害,我对不起他们,恳请法庭轻判。”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王阳决定了自杀时间和地点,与被害人一起配置助眠药物,准备自杀工具、制造密闭空间,并实施点燃炭火这一实现自杀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中毒而亡,因此本案在形式上是自杀,实质上却是在被害人同意下的他杀。

同时,根据微信聊天证据显示,当被害人流露慌张胆怯之意时,王阳予以鼓励。且被害人体弱多病,怯于单独赴死,王阳的介入客观上强化了被害人的自杀意图和决心,为被害人的自杀创造了条件,因此王阳在共同自杀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此外,王阳中途放弃自杀时负有阻止被害人自杀的义务,本可以救助而未救助,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被害人本人有自杀意图及行为,王阳的杀人行为是在不违背被害人本意的前提下实施,其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量。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阳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本案的主审法官指出,以故意杀人罪定性,是因为王阳的行为和受害人的死亡在刑法上存有因果关系。王阳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起控制作用,对结束他人生命有积极行为。客观上王阳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主观上他也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导致被害人身亡的结果,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状态。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过失致人死亡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通过本案的判决,我们了解到,生命权是最为重要的一项法律权益,每个人都应当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权。即使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剥夺他人的生命,同样也会受到法律制裁。

同时,借由本案也要提醒广大网友,尤其是刚入社会,前途迷茫的年轻人,在感觉“生无可恋”的时候,应该多交一些正能量的朋友给自己打气,千万别胡乱交友,更不要听信他人传播的“负能量”。如果不幸遇到王阳这样的“坏朋友”,在其怂恿下一念之差,枉送了性命,到时候可没有后悔药,能换回宝贵的生命啊!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给大家整理的“90后网友相约烧炭自杀,男子反悔,女子死了,男子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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