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热搜上的这则新闻,充分诠释了那句话:出轨有风险,捉奸需谨慎!已婚的夏明和李艳,婚后不安分,在酒店发生出轨行为,不料事情败露,被李艳的丈夫刘威得知,刘威气冲冲地带着一帮朋友前去捉奸。可不曾想,夏明为了躲避李艳的丈夫,竟然不幸坠楼身亡。那么,对于夏明的死,李艳夫妇、帮忙捉奸的朋友,以及酒店这三方,是否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呢?接下来我们就还原案情的经过,看看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30日凌晨,夏明和李艳二人,正在xx酒店幽会。二人都已经是有家室的人了,明知出轨的行为不对,却还是失控了。但两人没料到的是,他们的约会的事,早已被李艳的丈夫刘威发现,而且刘威还给李艳的手机定了位,所以就在二人约会时,刘威召集了三个朋友,一起要去酒店捉奸。
到了酒店后,刘威和三个朋友逐层寻找,最终找到了李艳和夏明所在的6楼房间。在一阵敲门后,李艳终于打开了房门,然而刘威等人进房搜寻,却怎么也找不到夏明的身影。正在刘威百思不得其解时,先一步下楼的朋友小张在1楼的空地上见到了夏明,不过此时夏明已经没有了呼吸。
随后,酒店报案,李艳等一行人被带到了派出所询问。据李艳讲述,当天凌晨1点多,她和夏明听到丈夫的敲门声,知道事情不妙,于是赶紧穿好衣服,四处查看,想找出对策。这是夏明打开窗户,看到一扇窗户外面有空调外机,便翻窗户站到了空调外机上面,想躲过刘威的“搜查”。李艳说,她当时提醒过夏明,说站在空调外机上太危险了,让他下来,但夏明坚持说,“可以沿着旁边的管子爬下去,没事的”。这边劝不住夏明,那边丈夫的的敲门声又越来越急切,慌乱的李艳也失去了理智,只得赶紧将窗户关上,并且窗帘拉上,以躲避丈夫的搜查。但令她想不到的是,此时的夏明已经发生意外,坠楼身亡了!这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哪!
得知夏明死亡的消息,夏明的父母和妻子虽然知道他死得不光彩,但还是觉得夏明的死亡并不是他单方面的过错造成的,李艳夫妇、帮忙捉奸的朋友以及酒店,应该共同承担责任。因此,夏明家属将这三方告上法庭,索赔130万元。
【法庭审判】
在庭审中,夏明家属表示,夏明是因为李艳才来该酒店,之后刘威与朋友们又将他堵在房间内并对其进行恐吓威胁。夏明在屋内迫于无奈,爬出酒店的窗户想从窗户逃跑,却失足坠楼身亡,其死亡与李艳、刘威与朋友们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同时,夏明的家人还认为酒店的运营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表示,酒店作为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住宿客人的人身安全。刘威一行人既不是酒店的住宿人员,也不是相关的执法部门,为何能冠冕堂皇地进入酒店,从而对夏明进行人身威胁?夏明住在酒店六楼,六楼窗户酒店居然未安装防护措施,窗户也未进行相关安全处理,正常的酒店窗户只能打开一小部分,根本容不下一个人的身位,如果酒店做好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夏明坠楼是可以避免的。
据此,夏明家属认为,是李艳夫妇、捉奸的三人,以及酒店方6名被告人共同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夏明坠楼,他们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刘威李艳夫妇以及三名朋友均未作答辩。
酒店方则表示,其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提示义务。夏明破坏酒店房间窗户到窗户外的行为,是其自主选择的,应当自己承担后果。酒店窗户设计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法院最后认定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其对原告提出的赔偿项目、赔偿比例均不认同,夏明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此外,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过高,主张误工费的依据不足,原告方未提供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误工费。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夏明父母未提供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因此不应支付他们的扶养费。交通费、律师费和住宿费过高且无证明,不应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生命是宝贵的。无论夏明坠楼是出于何种原因,其坠楼身亡的结果令人痛惜,对亲人造成的伤痛完全让人理解。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夏明在被告刘威等人进入事发房间之前就已自行爬出窗外,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6楼房间与地面的高度及爬出6楼窗户所可能带来的危险具有认知能力,故坠楼系夏明自行爬出6楼窗户所致,是其自主行为,夏明的死亡与李艳、刘威等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夏明的家人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酒店方有无过错与否在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具体而言,即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公众在该场所活动的合理安全标准。具体到酒店客房内的设置,因当前对于经营性酒店的窗户开启宽度并无法律规定的强制标准,也没有相关的行业明文规范,故客房设置的合理标准应做到保障普通公众在客房内进行合理活动的安全,保障可预见和可防范的危险不会发生。
根据现场查看的情况,事发房间窗台高度符合国家相应的强制性标准,酒店方还在窗户上安装了限位装置并张贴了关好窗户的提醒标识,故酒店方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夏明家人要求酒店方承担赔偿责任,亦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夏明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夏明家人不服提出了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复盘一下本案,法院的判决可谓是条理清晰,理由充分,值得信服。在本案中,夏明的意外坠亡,起因虽然与偷情和捉奸这件事有关,但捉奸的行为并不与夏明的坠亡之间,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并没有逼迫夏明去爬空调外机,是他自己错误的行为,导致了悲剧的后果,所以不能将危害结果责任归咎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行为人。
同样,夏明家属对酒店的指控也存在这个问题,酒店的空调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同时也尽到了提醒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完全有自主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夏明爬空调外机导致死亡的行为,同样与酒店毫无干系,酒店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总之,通过本案,希望大家进一步明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事实上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所导致的。只有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将危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从而考虑是否追究其责任。
比如,在本案中,如果夏明是在与捉奸方的言语刺激或行为威胁之下,意外坠楼的,那么这时候,捉奸方就与其死亡产生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本案中,并没有发生这样的情况,夏明完全自己做贼心虚,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尽管他的死亡确实令人惋惜,但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他都应该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虽然这个代价过于惨痛,但其家属也不得不面对这个残酷的事实。
所以,通过本案,也是在提醒我们每一个人,即便在生活中真的一不小心失足犯错,也应该正确面对自己的错误,而不是试图以自作聪明的方式去逃避责任,因为这样做很有可能会招致更严重的灾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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