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律师咨询:退休后“再就业”, 没签合同的情况下,工资怎么算? 中嘉律所

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
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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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最美不过夕阳红”,很多人辛苦了一辈子,就盼着退休后能安享晚年。但也并不是所有人都这么想,有些老年人习惯了勤劳的生活,退休以后也闲不住,还总想找点活干,发挥余热,既能挣到钱又能打发时间,他们觉得这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但问题来了,如果退休人员“再上岗”,因为年龄已经超过法定年龄,一般无法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工资要怎么计算呢?咱们不妨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这部分法律知识。

【案情回顾】

年过六旬的马阿姨从工厂退休后经人介绍来到某服装店打工,工作内容是看店、为顾客简单介绍服饰。马阿姨入职时,没有与服装店签订合同,一个多月后,马阿姨因为家里人反对,无法继续工作了,遂向服装店提出离职并要求结算工资。由于双方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意见完全不一致,服装店干脆一分钱工资也没支付,马阿姨遂起诉至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服装店按照月工资4000元、做六休一、每天工作10小时支付工资。

庭审中,被告服装店不同意原告的工资计算方式,认为自己从来没有允诺过4000元的工资,应该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420元计算,并认为原告每天工作时间没有超过8小时。

原告则拿出了一张证人证言,证明双方曾经约定月工资是4000元,还出示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五周的时间内原告有30天都在店内工作,多次向被告询问衣服售价等,时间从早上9点至下午7点不等。

【法庭审判】

上海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在本案中,原告马阿姨与被告服装店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可以确认原告在被告店内工作的事实。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由于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如何计算,现有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双方对报酬有一致约定,法院以上海市最低工资为标准计算原告的工资。按照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了30天,每天10个小时,故最终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4170元。

【律师分析】

本案的裁判要点有三:

1.了解区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之间的区别: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保护,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按照法律规定,退休人员与用工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则应按照工作时间及一般工资标准处理。

2.劳务合同中存在加班费吗?

劳动法规定了1.5倍到3倍不等的加班工资,那么在劳务关系中加班了也可以要求加班费吗?

在劳务合同中,是否支付加班费同样也要看双方的约定:

(1)如果双方并没有约定额外的加班费,那么加班工资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2)对于双方都认可的加班时间,应按照约定的每小时工资单价进行计算;

(3)如果没有约定工资的具体计算标准,则按照一般的工资标准计算。

3.哪些证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呢?

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而对于任何合同关系,都建议签订书面合同,即便没有合同,也尽量在短信、微信或电子邮件上对约定的关键事项进行明确,比如单价、数量、总价、期间等。向法院提交证人证言需要证人在开庭时到庭陈述,否则单独的证人证言无法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说,在此类劳务纠纷在,当事人如果想通过诉讼维权,就要承担自主举证的义务,如果不能举证,就要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对于退休人员来说,如果想要再就业,即便是“打打零工”,也建议大家事先谈好条件,签订好正规的劳务合同,这样才能避免在结算工资时,出现纠纷。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合同,那么也要尽量让公司把薪资结算标准落实到“书面”,比如在聊天记录或电子邮件中写清楚,这样一旦出现法律纠纷, 这些资料也可以作为合法证据。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退休后“再就业”, 没签合同的情况下,工资怎么算? ”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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