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品里有一句调侃的台词:“人世间最痛苦的事莫过于,人死了钱没花了……”但在现实中,对于债权人来说,还有一件更痛苦的事,就是欠你钱的人死了,但钱还没换上……
那么,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有人认为可以把丧葬费和抚恤金拿来抵债,那么这么做合法吗?咱们接下来就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王某丽是一名小学教师,自2013年起,便以弟弟投资办厂的名义,以月利率2%的利息,向同事、朋友借款。因王某丽每次都能按时付利息,她在朋友圈里名声越来越好,“信誉”也水涨船高,于是许多素不相识的人也开始托人找关系,主动借钱给她。王某丽更是来者不拒,表现出一副“大老板”的做派。
可令众人想不到的是,2017年,年纪轻轻的王某丽竟然突发心梗去世了。王某丽的死,让“债主们”一下子慌了,过去那些主动掏钱出来的“投资者”,如今蜂拥而至,赶紧占据了王某丽的房屋,生怕自己来晚了,血本无归。
经有关部门调查结果显示,王某丽的银行账户仅余20多万元,加上其房产价值,遗产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而王某所欠借款,本金即达到880多万元。公安机关甚至主动对王某的丈夫周某进行详细调查,也没有发现其他遗产线索。
此时,有投资者接到“线报”,说王某丽生前是在编教师,死后国家会发放一笔丧葬费、抚恤金。愤怒的投资者们纷纷要求法院将王某死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判归所有债权人,用以偿还其生前债务。
那么,这笔抚恤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能否用于偿还死者王某丽生前的债务呢?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由此可见,遗产是公民死亡时便已经拥有的财产。而抚恤金或死亡赔偿金等,是公民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或者侵权人支付给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物质性收入减少的补偿,这笔钱,在公民生前或者死亡时,并不存在。所以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得用于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即便死者生前遗嘱声明该些项目的费用归属何人,亦属无效。
那么有人要问了,王某丽去世了,她欠下的巨额债务,谁来偿还呢?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当得知欠债人去世后,应该首先联系其家属或者遗嘱继承人,告知已故欠债人的负债情况。这时候,如果欠债人的遗产价值,足够偿清欠债,则依法分割遗产,首先偿清欠款,剩余部分再由继承人继承。但如果欠债人名下的遗产不足以偿还欠款,就像本案中王某丽的情况,她名下仅有100万左右的遗产,但欠债金额却高达880万元,这时候,作为王某丽的继承人,如果选择放弃继承王某丽的遗产,那么他也就无需承担替王某丽偿还欠款的责任。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在借款时,借条上写明了“担保人”,而在欠债人去世后,遗产又不足以抵偿欠款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连带担保人,承担赔偿义务。
但就像我们刚才提到的,即便是已故欠款人的遗产不足以偿清欠款的情况,其死后的丧葬费、抚恤金或者赔偿金等不属于遗产范围内的钱财,也是不能被用来抵偿债务的。
最后,我们再就欠款人去世后的债务问题,系统地进行一下总结:
1.借款人死亡后,如属夫妻共同债务,则其配偶有义务偿还;
2.未发生继承的,则在借款人的遗产中偿还;
3.如已发生继承的,则其子女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若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子女个人无义务偿还,但自愿偿还的除外。
总之,通过今天这个案例,中嘉律所希望提醒广大网友,借钱需谨慎,千万别听信他人怂恿,为了贪图少许利息,就把钱借给并不了解的人,否则如果遇到本案中的情况,借钱者意外去世了,遗产又不够偿清债务,这时候众多债主就算起诉,也未必能拿回自己借出去的钱,只能干吃哑巴亏,真是令人惋惜啊!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北京民事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死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能否用来偿还生前债务?”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