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事律师咨询:家政阿姨拖地时摔倒致骨折,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中嘉律所

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
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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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城市里的人越来越忙,上班、带孩子、做家务,分身乏术,于是请家政人员上门帮手,这确实是一个能够减轻负担的好办法。不过随着家政上门服务的流行,随之而来也产生了一些法律纠纷。比如,如果家政阿姨在打扫过程中,意外摔伤了,这时候,雇主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苏州的赵女士就遇到了这样一起纠纷,咱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情回顾】

家住苏州的孙女士,是一位待产孕妇,由于临近生产,起身不便,她便通过某家政公司找了家政服务人员赵阿姨上门帮忙。2020年8月4日,孙女士、某家政公司和赵阿姨三方,签订《家政用工协议书》,其中约定:赵阿姨在孙女士家提供服务的时间为每天上午8时至晚上18时,从事家政服务的内容为烧饭、洗衣服、打扫卫生等一般家务。

2020年8月6日下午,赵阿姨光脚在孙女士客厅拖地时,不慎滑倒,孙女士看到后立即将赵阿姨扶起来。但因孙女士已经怀有八个多月的身孕,行动不便,家里还有一个不满三岁的孩子,故孙女士马上打电话通知了赵阿姨的丈夫将赵阿姨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赵阿姨被确诊为左髌骨下极骨折。住院治疗期间共支付医疗费10853.92元。孙女士考虑到赵阿姨是在其家工作时受伤的,为补偿赵某的损失,支付给赵阿姨8000元。

但赵阿姨认为,自己之所以摔倒,系孙女士家中地砖太滑所致,故应由雇主孙女士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此外,家政服务没有对其进行上岗培训并为其购买保险,故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随后,赵阿姨将孙女士和某家政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合计41053.92元。

【法庭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阿姨与被告孙女士之间形成的是生活型、消费型劳务(雇佣)关系,提供劳务人员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赵阿姨是在拖地期间摔倒的,其劳务内容未超过合同范围,其摔倒原因也主要是因为自己没穿拖鞋,脚下打滑所致,作为雇佣方的孙女士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因此无需为赵阿姨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家政公司和家政人员只是中介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三方签订的《家政用工协议书》,被告家政公司与原告赵阿姨之间系中介合同关系,协议仅约定被告家政公司系协助办理家政意外综合险的一方,而并非为原告购买家政意外综合险的义务方。

同时,因赵阿姨从事的系最基础的家政服务,并不需要相应的上岗证书。故,被告家政公司作为中介方,在促成原告赵阿姨与被告孙女士的合同成立后,其合同义务即已完成,亦无需在本案中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赵阿姨的全部诉请。改判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分析】

家政人员作为底层劳动者,其人身安全理应受到保护,但现实中,因其从事的工作内容技术含量不高,并不专属于某家公司,与家政服务平台之间也非雇佣关系,而是合作关系,这就导致了他们即使在工作中受伤,也无法申请工伤赔偿。尤其是当他们是因自己失误造成损失的,雇主方也无需承担赔偿义务。比如本案中赵阿姨虽然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于法律上,雇主方和平台确实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看到她卧床不起,又要自行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于情理上又让人于心不忍。那么,如何才能避免家政人员受到意外伤害呢?

一方面,呼吁广大雇主,在雇佣家政人员工作时,尽量保障其工作环境的安全,不应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要求家政人员提供劳务,同时应当善意提醒劳务者注意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

另一方面,家政人员自己,在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建议自行向保险公司购买家政意外保险,以降低风险。

总之,不论是作为服务方还是雇佣方,希望大家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尽量做到保障双方的人身安全。像本案中的孙女士,其实做的已经很好了,能在事发时第一时间送赵阿姨家就医,事后又主动出资8000元作为医疗补偿,这样的处理方式,非常值得我们学习。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北京民事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家政阿姨拖地时摔倒致骨折,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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