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劳动者到达了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了?或者,如果一些劳动者不愿意退休,与用人单位协商继续上班,这时候用人单位是否能够以劳动者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为理由,不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了呢?咱们不妨通过下面的案例,来了解一下这部分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耿某于2012年2月25日入职某餐饮公司,2012年5月公司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0月,耿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餐饮公司擅自于当月对耿某的社会保险进行了减员处理,耿某继续工作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因餐饮公司断缴其社会保险,耿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餐饮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餐饮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后耿某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将餐饮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餐饮公司辩称,因耿某在2018年10月达到退休年龄,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公司依照规定进行社保减员并自动转为劳务合同关系,故其不应向耿某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是否不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综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可知,我国并未禁止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必然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自然终止。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不矛盾,而是赋予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定的选择权。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有权利终止双方劳动合同或继续用工同时延续双方劳动关系和继续用工但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建立其他用工法律关系几种选择。
作为用人单位,无论作出上述哪种选择,都有义务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合理时间内,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以便劳动者对其后续养老保险的缴纳、转换、新的用工关系的建立等问题进行选择。
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尚不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在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告知其选择并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劳动者也未提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时,基于对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保护,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延续。
具体到本案,餐饮公司为耿某缴纳社会保险的开始时间为2012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未满15年,不具备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在此情况下,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耿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继续缴费至年满15年。因餐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耿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就双方后续用工及社会保险的转换问题进行过协商。故应当认定耿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餐饮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
法院审理后认为:餐饮公司单方断缴耿某的社会保险,系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并判决支持了耿某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亦可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耿某的养老保险未交满15年,餐饮公司擅自断缴其保险,这种行为明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也不是说劳动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一定要退休,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还可以再签订劳务合同,让劳动者继续工作。
综上,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当然意味着劳动能力的丧失,其是否继续具有劳动者资格还需与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综合考虑,不能仅以退休年龄作为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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