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事纠纷律师咨询:银行职员诈骗储户钱财,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嘉律所

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
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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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诈骗案件频发,尤其是针对老年人的诈骗案,屡见不鲜,防不胜防。近日浙江衢州的沈阿姨,就遭遇了一起银行职员与犯罪分子里应外合,联手策划的诈骗案。最后案子是破了,骗子也判刑了,可沈阿姨的钱,却没追回来。那么沈阿姨辛苦半生挣来的养老钱,就这样的打水漂了吗?沈阿姨不甘心,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那么,法院会怎么判?银行需要为职员的犯罪,承担赔偿责任吗?咱们这就了解一下本案的详细经过。   

【基本案情】

沈阿姨年轻时,有一个不错的工作单位,再加上生活勤俭,攒下来几十万存款。如今退休了,待遇也不错,享有着高额的养老金,晚年生活可谓是衣食无忧,还能偶尔去旅旅游,享受一下,日子过得很是舒坦。

可沈阿姨耐不住寂寞,经常去跳广场舞,在这个过程中结识了朱大爷,二人渐渐熟悉,沈阿姨对朱大爷也越来越信任,可她万万想不到的是,正是因为自己的这份轻信,惹来了灾祸。

随着两人的交往越来越密切,一天朱大爷主动向沈阿姨透露,说自己知道一个特别划算的理财服务,大概就是先把钱借给银行,再由银行借钱给第三人,这样就可以获得10%-20%的高额利息,比把钱存银行定期划算多了。

沈阿姨刚开始听了,还有点怀疑,害怕不靠谱,但朱大爷再三强调,这个业务是银行推出的,有银行做担保,绝对不会出事。沈阿姨一听,觉得有道理,毕竟银行又跑不了,这笔储蓄是有保障的。

于是没过几天,沈阿姨就在朱大爷的指导下,来到某银行的柜台,开立了活期存折账户,并存入50万元。朱大爷告诉沈阿姨,这钱是她先借给银行,再由银行借给祝某,期间,祝某表示需要打印对账单,需要沈大妈到银行柜台输入密码。

可其实,祝某打印的根本不是什么对账单,原来他早就和银行职员勾结好,趁沈大妈输入密码的机会,就把她这50万元转走。为隐瞒转账痕迹,银行职员谢某在转账后的存折记录打印时,故意塞入白纸,将转账记录打印在白纸上,并予以丢弃。

案发不久,沈阿姨发现自己被骗了,报了警。随后,公安机关抓获了涉案人员祝某和谢某。主犯祝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0000元;而银行职员谢某,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法院判了她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诈骗案虽然破了,但祝某和谢某名下的财产早已挥霍一空,沈阿姨仍然无法拿回自己的被骗的50万元。情急之下,沈阿姨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她,可以起诉银行。随后,沈阿姨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在庭审中,沈阿姨指出:我的钱是存入银行的,银行职员把自己的钱转走,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以沈阿姨、银行双方均有过错,判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沈阿姨不服,申请再审,要求法院改判。

法庭上,银行辩称:沈阿姨明知钱是借给第三人,到银行只是走账,说明其主观上并没有同银行订立储蓄存款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银行认为,银行和沈阿姨不属于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不应该为沈阿姨遭受诈骗的行为买单。

法院审理后,支持银行的此项诉求。法院表示,是不是储蓄合同纠纷,应综合后续银行结算合同关系一并考察评价,而案涉合同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根据本条规定,沈阿姨和银行的储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同时,本条后半段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随后,银行又表示:沈阿姨被祝某和谢某等人诈骗,银行并没有获得沈阿姨的50万元存款,沈阿姨应该通过刑事追赃、退赔,获得相应赔偿,而不是找银行索赔。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如果是单纯的诈骗案,银行的辩解有几分道理,但是,沈阿姨是把钱存入银行后,刑事犯罪人和银行职员合伙将沈阿姨的钱转走,法院审理后认为,刑事追赃退赔和通过民事诉讼求偿,分属法律赋予的不同救济途径,两者间并无替代或者选择关系。

简而言之,法院认为,沈大妈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那银行是否应该赔偿沈阿姨遭受的损失呢?

再审法院审理后指出,银行职员谢某没有告知沈阿姨转账内容和转账单中的客户签名,也没有告知其可能存在的有损储户利益的风险等事项,反而故意隐瞒转账情况,将沈某的存款转账至犯罪人员祝某账户。

再审法院认为,沈阿姨的存款被犯罪人员骗取,系在银行职员谢某与祝某等其他犯罪人员的积极配合下完成。

而沈阿姨的过错是,为他人高额贴息所诱惑,轻信犯罪人员的业务操作指引,与其签订“六不”承诺等明显有违常理为之行为,缺乏审慎注意义务。

最终,再审法院进行了改判,判定银行承担90%的责任,沈大妈承担10%的责任。

【律师分析】

通过本案的庭审过程,我们可以看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本次诈骗案件中,沈阿姨究竟应该承担多少的过错比例。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沈阿姨被银行职员谢某和祝某联手诈骗,其中有其贪图高额利息的因素,因此其自身应该承担一半的过错。但高院再审后认为,在本案中沈阿姨虽然有一定的过错,但其之所以会上当,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相信了银行,但银行却用人不察,致使银行职员与犯罪分子里应外合,骗取了沈阿姨的钱财,所以银行理应是主要过错方,所以高院最终改判,银行承担90%的责任,这样沈阿姨就可以拿回那部分被骗的钱财。

不得不说,高院的判法是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老年人的利益,体现了法外有情的一面。但同时,本案也是对广大网友的一个警醒,尤其是退休的老年群体,在理财的时候,千万别轻信他人的高额利息诱惑,天下哪有免费的午餐,高额回报背后必定有不为人知的猫腻,请大家一定要抵住诱惑,保持警惕,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北京民事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银行职员诈骗储户钱财,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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