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咨询:车祸受害者出院一个月后意外死亡,肇事者还要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吗?中嘉律所

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
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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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小心驶得万年船,尤其是常年在外开车的司机们,大部分时间在赶路,难免有疲惫打盹的时候,一个不小心就可能飞来横祸。去年,司机牛某就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他因为在雨天走夜路时,一个不留神,遇到行人避让不及,导致了一场车祸。事后,牛某和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案件也已了结,牛某本来以为,这场灾已经过去了,可万万没想到,受害者在出院一个月后,竟意外死亡了。家属再次将牛某告上法庭,那么,牛某是否需要“二次”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1日0时40分许,牛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湘潭县湘莲大道由西往东方面行驶,与同向前方彭某推行的自行车尾部相撞,造成彭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认定,牛某驾驶机动车雨天夜间行驶时未集中注意力,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未避让,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彭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6月24日,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8月6日,湘潭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彭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损失228766元。

8月23日,彭某进行了右侧颅骨修补术,10月11日出院。经鉴定,彭某被评定为身体伤残七级,精神伤残八级。

11月8日,彭某从家中走失,12日,彭某被发现死在河口镇一渠道内。经鉴定,彭某系全身性失温导致重要器官缺血、缺氧及功能障碍而死亡。

彭某家属因彭某死亡再次向湘潭县法院起诉牛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60606元,除此之外,还要求赔偿除已经法院判决的医疗费外的护理费等合计73517.8元。

保险公司认为,彭某意外死亡系无人护理照顾所致,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彭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

湘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鉴定结果,彭某意外死亡与颅脑外伤后遗存精神障碍相关联,结合彭某的伤情及其亲属对其照顾、护理情况,酌情认定交通事故损伤占彭某死亡原因的比例为40%。

因牛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故彭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彭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除已经法院判决的医疗费外的损失73517.8元,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故保险公司应对彭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257760.2元(即460606元×40%+73517.8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被告方已按法院判决履行了赔付义务。

【律师分析】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彭某在事故发生前身体健康,且无重大疾病,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和精神伤残,又因意外走失导致其冻死野外,所以法院有理由认为,交通事故与彭某的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后,法院结合彭某的伤情及其亲属照顾、护理情况,酌情认定交通事故损伤占彭海清死亡原因力的比例为40%,这一判罚可谓是既合法理又合情理。

最后借由本案,也是要提醒广大司机,在开车时一定要万分留神,切不可因为业务熟练了就掉以轻心。要知道驾驶路上无小事,一点小小的意外,就有可能毁掉一个人的一生,就像本案中的受害者彭某,因为一场交通事故最终失去了宝贵的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北京民事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车祸受害者出院一个月后意外死亡,肇事者还要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吗? ”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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