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本应是天真无邪,单纯快乐的,尤其是仅有5岁的孩童,“性别意识”才刚刚启蒙,对“性”的认知更是少之又少,那么幼儿园老师在对他们进行“性教育”的时候,如果带入成年人的视角,去过分苛责,是否欠妥呢?
近日,上海市一家双语幼儿园,就爆发出了一桩“午睡事件”,并由此引发出幼儿心理问题,最终家长还把幼儿园告上了法庭。那么,这桩案件的详情如何?最终法院又是如何明断是非的?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回顾一下。
【案情回顾】
5岁的男孩小江被父母送进了一家双语幼儿园,2020年12月4日这天,小江在午睡时不小心露出下体,恰巧被同班同学莉莉看到。于是在下一周的班会上,班主任外籍教师向全班同学询问是否目睹上述“午睡事件”,有同学说看到了。小江立即驳斥了同学的说法:“你们都是骗子,只有莉莉看到了。”因外教不懂中文,中教就将小江的回答,错误翻译成了:“我只向莉莉展示了”。外教由此认为小江是故意展示下体,从而对小江进行了“一个人坐在靠墙的椅子上、连续四天安排在靠近鞋架的角落午睡、禁止参与游戏等集体活动、座位由中级组降级调换至初级组”等一系列处罚。
然而在学校遭遇的不公平对待,给小江带来了严重伤害,小江父母发现,儿子出现了失眠、胡言乱语、抑郁等一系列不良症状。随后,小江父母带他去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小江的焦虑、抑郁等多项指标呈阳性症状,诊断小江为心理发育障碍和严重应激,医生建议缓解环境压力。小江父母遂以幼儿园侵犯小江隐私权、名誉权和健康权等罪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
在庭审中,小江父母认为,不慎露出下体属于2至6岁儿童常见、正常的性行为,但都属于小江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而外教在未采取任何隐私保护手段、未通知小江父母到场的情况下,以直接、公开的方式向全班同学询问小江不慎露出下体事件的这一行为,已将小江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暴露于公众环境之下,全班同学清晰、清楚地关注到小江的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外教的行为侵害了小江的隐私权。同时,在“午睡事件”中对小江错误评价,构成诽谤,导致小江在班级中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其他学生与小江疏远,侵害了小江的名誉权。对此,小江一家要求幼儿园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3万余元。
而幼儿园一方则辩称,其是知名教育集团创办,管理严格,关注幼儿的全面发展。事发当天晚上,小江班级的三名女生的母亲向幼儿园反映了小江午睡时故意露出下体给女生看。在之后的班会中,外教并未强调小江是否故意,而仅是跟小江说明他应该向那些小朋友道歉。幼儿园也未差别对待小江。
幼儿园虽之前关注到小江的行为与同龄儿童具有差异,但从未得知小江具有心理发育障碍,对所有学生均一视同仁进行教育,未对小江进行过任何体罚或者超出界限的教育,不具有侵害小江人格权的过失。幼儿园未对幼儿进行任何差别对待,均是在组织正常的教学活动,也未恶意虚构事实,未恶意诽谤。
同班同学未疏远小江,班级群的照片均可体现,社会对小江的评价并未降低。故园方并无侵犯小江名誉权的行为、事实、主观故意及过错。幼儿园是教学机构,小江在幼儿园公共空间的活动并不属于隐私信息,且老师从未在班级公开询问小江露出下体的行为,从未在班内外谈论该事件,小江主张幼儿园侵犯隐私权亦不成立。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在幼儿园时期对孩子进行“性教育”有防微杜渐的必要性,并非小题大做,综合本案中幼儿园方和教师的做法,能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性教育”的想法是没错的,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欠妥的地方。比如,虽然小江于“班会事件”的描述含有主观揣测成分,但小江被安排独睡并调换午睡方位是不争之事实,调整后的小江座位及床位均有较为明显的特异性、针对性,上述措施亦持续一定时间,综合处置措施的时空、效果、匹配度及风险性等因素来看均超出了合理限度,很大程度上会使幼儿感到恐慌、惧怕、孤立无援,尤其对内心敏感、心智不成熟的幼儿来说更易造成心理压力及负面情绪困扰。
综上,小江在遭受区别对待后,确实出现了明显的应激反应,法院认定幼儿园在履行法定教育管理职责过程中确有瑕疵,应对不当惩戒所造成的小江心理健康受损的相应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至于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他人格权利益,本案所涉纠纷源于幼儿园对幼儿行为所作的处置、应对,本质上仍属于教育机构履行教育管理责任的范畴,老师参与在内亦是履行职务的表现。虽然老师在履行上述职责中暴露出工作责任心及能力、经验方面的欠缺与不足,但尚不符合侵害小江隐私权、名誉权的特征及构成要件。最终法院酌定幼儿园赔偿小江1.3万余元,同时对小江进行赔礼道歉。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的“性教育”问题,有人认为像小江这样年仅5岁,刚上幼儿园的孩子,过早地对其进行过于严苛的“性教育”,有点小题大做,过于苛责了。然而也有另外一部分呼声认为,如今未成年性侵案件不在少数,很多犯罪者甚至专门对幼童下手,所以尽早对孩子普及性教育,是对儿童的一种保护,具有相当的必要性。
无疑,这两种说法各有各的道理,作为成年的家长、教师或者幼儿园方,我们能理解他们想要教给孩子生理知识,让他们具有“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这都是无可厚非的,但关键在于,孩子仍处于天真烂漫的年纪,所以成年人在进行性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掌握好方式方法,切不可太过严苛,否则一旦教育方式不当,给孩子幼小的心灵中留下阴影,造成心理创伤,那么岂不是在以“保护之名”行“伤害之实”吗?
今天分享的这起案件,引发的不只是法律层面的思考,更是整个社会层面的思考,在此我们也想听听大家的意见,欢迎大家踊跃留言,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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