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流传着“八字箴言”——“珍爱生命,远离渣男!”像这样的段子,平时大家也就是随便看看,朋友间相互引述,逗个乐,谁也没深入思考过,“渣男”的危害是不是真的能够大到危及生命。然而在看过今天这个案例后,你就会发现,原来这江湖流传的“八字箴言”并非夸张,如果谈恋爱遇到渣男,还真的可能有性命之忧。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咱们这就来细说案情。
【案件回顾】
某日,男子张某带着女友小彤(化名)在某烧烤店与朋友聚会。一行六人一直喝酒至凌晨12点左右才散伙,随后张某在酒精作用下,“性情大发”,硬要拉着小彤去酒店开房。因为二人都没少饮酒,走路都有点不稳,再加上相互拥抱拉扯,在这个过程中,一不小心小彤就从台阶上摔了下去。
见到女友摔倒,张某赶紧上前搀扶,但可恨的是,他之所以有这样善意的举动根本不是因为担心女友受伤,随后更没有为其检查伤口,询问伤情,而仅仅是因为着急拉小彤去酒店开房。
而此时的小彤,本来就已经有了几分醉意,再加上已经摔伤,自己根本就站立不稳,只能倚靠在张某怀中,任其摆布。到了酒店房间,张某迫不及待将小彤的裤子及内裤脱下,当下就准备实施,但这时小彤突然呕吐,见状张某只得无奈作罢,任由小彤昏睡过去。
到了早上6点40分,张某起床去单位上班,10点多钟的时候,他又从单位偷溜回到酒店,看到小彤还没有苏醒,叫了几声,便又匆匆离开。中午12点多,张某利用午休时间到酒店,这时小彤已经出现大便失禁,人也掉落在床下,但张某仍然无动于衷,在房间待到下午3点多,又去上班。
晚上6时40分,张某再回到酒店时,小彤已经口吐白沫,昏迷不醒,这时,张某才惊慌起来,打电话叫来一个朋友,在朋友的提示下才打了120电话。抢救了一夜,小彤不幸逝去。经过法医鉴定,小彤的死因是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类似坠落伤,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那么,在本案中,从凌晨0时开始,一直到晚上7点,历经19个小时,张某耽误了救治时间,造成小彤死亡的悲剧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张某因不作为导致小彤死亡,属于《刑法》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实践中,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比较多样,比如交通事故、一般殴打、特殊体育项目教学训练等都有可能造成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发生。
在本案中,张某属于典型的不作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也就是说,张某在什么都没有做的情况下,构成犯罪。
那么为什么张某什么都没做,还犯罪了呢?这是因为在本来具有“能为”的能力,和“应为”的义务的情况下,却选择了“不为”,从而造成他人死亡,这在法律上就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咱们不妨结合办案再进一步讲解一下。比如,在本案中,张某本应护送醉酒的女友回家,却为开房拉扯致其摔倒受伤;进入酒店房间后,张某具有对受伤的女友救助的义务,此是“应为”,然而他却“不为”;
再来,在女友发生呕吐乃至大小便失禁的情况下,作为成年人的张某理应具有做出正确的判断能力,即使不了解具体伤情,也应该有及时送医的觉悟,以及履行救助的义务,然而张某却在“能为、应为”的情况下,选择了视而不见,在长达19个小时内对女友不管不顾,导致其因延误治疗而死亡,张某的行为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止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鉴于张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对被害人的亲属积极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最终,被告人张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然而张某虽然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小彤的生命却已无法挽回,本案中的悲剧原本可以避免,但张某却因自己的冷漠无知,让一个年轻的女孩过早地结束了生命,想来也真是令人为之惋惜。所以,借由本案,我们也提醒广大网友,交朋友真的要谨慎,在外聚餐饮酒也要适量,否则如果因为一时的不小心而丧命,那将是多么令人遗憾的人间悲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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