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咨询:为“捉奸”私闯民宅,是否构成“侵入住宅罪”?中嘉律所

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
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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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电视剧里经常看到,丈夫或妻子怀疑对方在外有了情人,于是“秒变”福尔摩斯,靠跟踪、偷看手机、调查信用卡记录等手法,“侦查办案”,锁定“第三者”。然后接下来可能上演的戏码就是,集结一群亲朋好友上门“捉奸”,把对方罪名坐实。那么,在这一系列看似合情合理的操作中,是否涉嫌违法呢?比如,偷看伴侣手机,这可能就涉嫌侵犯对方隐私权;而后面的“上门捉奸”,则又有可能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所以说,在电视剧中,看似很“爽”很解气的“捉奸在床”等桥段,在现实中未必真的那么“过瘾”,还有可能涉嫌触犯法律。那么,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如何处理类似案件呢?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这一部分法律知识。

【案件回顾】

李某系某国企正处级干部,与妻子小玲2001年3月领取了结婚证,但婚姻登记机关并没有其登记的记录。

2002年4月,二人育有一子。这三口之家,十几年来家庭美满,生活幸福,因善于经营生意,也挣了不少钱,家境非常富裕。

然而2013年3月,夫妻二人因为生意上大家纠纷,导致婆家和娘家两个家族之间出现了严重分歧,也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小玲提出与李某分居,独自前往在xx小区1号别墅居住。

为了挽回夫妻关系,李某曾写过保障,道过歉,还将自己持有的一公司的70%的股权转让给小玲,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然而小玲并没有回心转意,双方关系持续恶化。

见到自己的诚意不被小玲接受,李某恼羞成怒,竟然带人到小玲居住的xx小区1号别墅进行打砸。小玲气愤之下,于2013年5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期间,李某与小玲之间再次爆发冲突。

2013年6月,李某从他人口中听说,小玲与一男子大山常有来往,遂怀疑二人有私情。于是安排了自己的一个亲戚跟踪小玲,一有蛛丝马迹,众多亲戚就迅速组织,展开“捉奸”,闹得不得消停。

2013年8月22日,“盯梢人”看见小玲和大山一起进来xx小区2号别墅,李某遂召集近十人,开了3辆车共同前往抓奸。到达后发现别墅门窗关闭,于是绕到别墅后门,敲碎玻璃门后进入,并迅速冲上2楼,将2楼卧室门踹开闯入。进入卧室后,分头以暴力控制大山、小玲,强行剪了小玲的一撮头发,并强行按住大山,脱掉大山的裤子,将大山打得头破血流。随后,李某对小玲也进行了殴打,谩骂。

大山想要报警,但被李某阻止。一番发泄之后,李某拿走了小玲的车钥匙、钱包,手机、手提包,同时拿走了卧室地上的两团儿用过的纸巾,一条内裤。李某撤离途中自己报了警。警方赶到案发别墅,经鉴定,李某一行人在“捉奸”过程中造成了财产损失950元,大山伤情为轻微伤。随后,警方对李某发起公诉。

【法庭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判处被告李某其同伙曾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免于刑事处分。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害人小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诉称:小玲与大山是普通朋友及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小玲与李某之间正在进行财产纠纷和婚姻纠纷的诉讼,小玲收集了许多进行诉讼的证据原始资料,由于李某曾到小玲住处进行打砸和搜寻,为确保诉讼资料的安全,小玲某请求大山帮忙,允许她将诉讼资料存放到大山管理的xx小区2号别墅。其中特别重要的原始资料存放在卧室内厕所中的洗漱台抽屉内。

由于开庭在即,小玲的律师要求小玲准备好证据材料,案发当日,小玲要求到xx小区2号别墅整理材料。大山开车接小玲到该别墅后,小玲在卧室卫生间整理诉讼材料,在别墅仅有半小时左右时间,突然遭到李某一伙人的殴打、侮辱。李某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制造小玲“通奸”有错在先的假象,争取在财产争夺诉讼中的有利态势,抢夺证据资料,并给小玲制造恐惧,让小玲不敢与他作对。

而被告人李某一方的说法是:

1.小玲与大山长期勾搭成奸,想巧取豪夺李某上亿元家产,恶意制造这起刑事案件,所侵入住宅实质上是小玲用李某的资金购买,入室捉奸,没有侵犯他人住宅权,没有影响他人的生活安宁,登记业主大山哥哥没有报案,小玲与大山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适格受害人,捉奸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李某为阻止妻子通奸而进入他人住宅,理由正当;不入室捉奸就没有任何方式获得小玲与大山通奸的证据,因而其后续的一些合法的民事权利也就难以得到维护,在捉奸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很小,且系小玲某与大山通奸的过错而被迫造成,属于情有可原的范畴。因捉奸而被迫进入他人住宅的情节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阻却事由。

3.所入房间非刑法意义上的住宅。因房间不具备住宅应有的生活起居的基本功能,是毛坯房,且仅作为通奸之用;小玲与大山在该房“居住”也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4.侵入他人住宅情节显著轻微。进入后及时退出、损失小、愿意赔偿。听取了双方的辩词后,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捉奸”只是其行动的借口,侵入住宅的动机是对小玲进行侮辱、诽谤、殴打和打击报复,制造或创造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有利的态势。并孤立小玲的外部援助。

被害人小玲主张进入别墅是为了整理诉讼材料,为即将到来的庭审做准备,她与大山是普通朋友关系,综合评估本案发生前李某与小玲的矛盾发展变化,案发前出现的激烈冲突致两次报警的情况,被告人一伙在案发当天抢走的小玲资料袋且对搜查房间具有浓厚兴趣的事实,本院认为小玲的说辞能自圆其说。被告人的犯罪故意十分明显,小玲与大山是本案的适格受害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顺民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曾艳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分析】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司法解释是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

1.“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

2.“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

3.侵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等。侵入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并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

本案中,李某曾两次闯入小玲的住所。第一次是小玲与李某分居后,搬到xx小区1号别墅,因为二人此时尚未离婚,没有进行财产分割,因此小玲居住的别墅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名下,所以李某虽然有私闯和打砸行为,但并不因此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而第二次,李某以“捉奸”为由,擅自闯入的是登记在大山哥哥名下的别墅,也就是他人的住宅,这就符合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要件,而且再加上李某伴有打砸和殴打他人的行为,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结合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依据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判处有期徒刑,但因为各方面原因,本案在一审中给予了较轻的量刑,依据“刑事重审案件不应在量刑时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原则,二审法院也没有加重量刑,只是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那么大家认为,本案的判罚结果是否合理呢?欢迎大家在留言区积极讨论,发表自己的看法。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北京刑事律师给大家整理的“为“捉奸”私闯民宅,是否构成“侵入住宅罪”?”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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