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咨询:丈夫私自录音,证明婚内被妻子“勒索财物”,能否被法院采信?中嘉律所

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
2022-11-08


中嘉-11.8.jpg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但前提这些证据的取得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且确保完整性,不能存在恶意剪辑,这样法律才会承认其相应的证明力度;反之,录音证据将会被排除出去,不可作为证据使用。今天我们就通过分享一起经典的离婚诉讼案,来看看在什么情况下,录音证据可能涉嫌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回顾】

张某彬(男)系澳大利亚籍公民,与冯某睿(女)于2004年9月30日在新加坡相识,双方于2006年1月26日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洲登记结婚,婚后曾居住于江苏省苏州市。

2007年7月10日双方发生纠纷,张某彬将冯某睿左眼部打伤。为此,被告冯某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当地公安机关调处后,冯某睿回到辽宁抚顺居住。

2008年年初,张某彬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冯某睿离婚,且要求冯某睿返还借婚姻取得的全部财产;请求被告冯某睿、顾某兰(冯某睿母亲)返还借婚姻索取的全部财物。

在一审中,张某彬一方诉称:自从与冯某睿确定恋爱关系后,冯某睿曾多次向张某彬索要大量财物,表示用于婚后生活。在恋爱期间,冯某睿共向张某彬索要澳元、新加坡元、美元折合人民币300多万元;而从2006年1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到2007年11月,冯某睿又以购买地产、开饭店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为由,向张某彬索要财产折合人民币500多万元。

张某彬称,冯某睿得到大量钱款后,其中一部分在抚顺、沈阳、福州购买了六处房产、购买吉普车一辆、钻石戒指二枚,钻石手表两块、白金项链一条、裘皮大衣等贵重物品;另一部分约300多万元人民币未经原告同意交其母亲顾某兰投入股市,企图隐匿财产为离婚做准备。

综上,在张某彬与冯某睿从恋爱、办理结婚登记到分居、提出离婚,仅仅两年多的时间里,冯某睿共向张某彬索要四国货币折合人民币900余万元。

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离婚分割财产时应考虑财产的来源给予原告张某彬多分,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冯某睿手中的钻戒二枚、钻石手表二块、白金项链一条、裘皮大衣等贵重物品归被告冯某睿所有;六处房产、丰田吉普车一辆、顾某兰股票账户存款150万余元、顾某兰名下市值为167万余元的股票归原告所有。对于张某彬的说法,冯某睿和母亲顾某兰并不赞同。

冯某睿一方辩称:张某彬与冯某睿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张某彬经常殴打冯某睿,冯某睿离开原告是因双方吵架或殴打后的结果,张某彬给被告冯某睿钱财全是其打完冯某睿后表示忏悔,并主动给冯某睿买房子、高档衣服等作为对冯某睿的补偿,是其自愿行为,根本不存在索要的说法。

更何况,张某彬从来不管家,家里的花销全是冯某睿支出,原告给冯某睿的钱财均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张某彬婚前给付冯某睿的钱财属于赠予,不同意返还;张某彬婚后给付冯某睿的财产亦不同意返还,双方没有口头或书面约定。

本案是离婚后财产分割,并不是返还彩礼,离婚后财产分割就应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全部财产,而不是分割本案冯某睿手中的财产。原告应当将从2006年1月26日登记之后至2011年1月离婚判决生效期间五年的所有收入明细提供给法庭,为法院分割财产提供依据。

另一方面,涉案的第三人,冯某睿的母亲顾某兰一方辩称:张某彬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登记后,被告冯某睿不停地向原告索要财物的事实。顾某兰也从未向张某彬索要过任何财物,顾某兰的股票和存款是顾某兰的合法财产,原告无权主张分割。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法庭审理】

在一审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彬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冯某睿借缔结婚姻索取财物,驳回原告张某彬对被告冯某睿、顾某兰返还全部财产的诉讼请求。根据已查明事实,原告在双方婚前及婚后赠与被告大量钱款及物品的事实存在,本案中分割财产应以双方离婚诉讼期间能够查明的财产为限。最终判决张某彬和冯某睿婚内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张某彬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面对顾某兰所说的“没有证据证明冯某睿曾在婚内向张某彬索要财物”这一说法,张某彬一方当庭提交了一份新的录音证据。这份录音是在未经冯某睿同意的情况下,张某彬偷偷录制的,其中提及了冯某睿和张某彬之间的财物问题,因为张某彬的有故意引导的成分,所以仅就录音的内容听起来,冯某睿确实有索要财物之嫌。那么,张某彬提供的这份录音证据,法院会采信吗?

其结果是,辽宁高院认为:张某彬向法院提交的录音证据,系张某彬与冯某睿婚姻出现矛盾,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由张某彬一方秘密录制,张某彬一方的问话内容存在诱导,冯某睿关于夫妻的感情矛盾所陈述的内容,并未直接回答张某彬所要证明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事实。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张某彬虽然向抚顺中院提交了相关的录音证据,但其内容并不能证明顾某兰、冯某睿自认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事实。

但同时,最高院指出,本案中顾某兰虽否认其名下的股票和股票交易账户内的存款源于张某彬给付的资金,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一审法院将顾某兰名下的股票和股票交易账户内的存款作为张某彬和冯某睿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无不当。

最终,高院支持了张某彬的部分诉请,对张某彬和冯某睿名下的共同财产做出了重新分配,但没有承认张某彬提供的录音证据,对冯某睿和顾某兰借婚姻索要财物这一诉请,并未支持。

【律师分析】

通过张某和冯某的离婚财产分割案,我们可以看到,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别有用心,利用话术、诱导等方式,进行有目的性谈话,以此套取“证据”,证明对方有勒索之嫌,这种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录音证据,是不会被法庭采信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这也就是说,要使得录音资料能够作为有效证据出现在法庭审判当中,就必须保证以下几点:

1.在录音取得过程中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的,切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由此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2.对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

3.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为了达到上述几点要求,我们在获取录音证据之前,就要有所准备,制定一个可行的方案。

那么,具体应该怎么操作呢?不妨参考以下建议:

1录音取证宜尽早进行,此时被取证人还没有经过过多的质询,防备心理不强,对于交谈内容也更容易是实事求是的表述,没有过多掺入个人的主观思想。

2交谈地点应尽量选择在相对较安静的地方进行,方便交谈,也利于获取高质量的录音效果。

3对于谈话内容应事先做好计划,有技巧有针对性地进行交谈,但要注意不要涉及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当然也不要使用威胁、恐吓等词语。

4现场交谈的效果要好于电话沟通,但电话沟通过程中可以进行录音公证。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

总而言之,要确保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我们就要做到“有勇有谋”,按计划、有技巧地进行,这样才能最大可能地确保其合法性。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北京离婚律师给大家整理的“丈夫私自录音,证明婚内被妻子“勒索财物”,能否被法院采信?”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阅读20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