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咨询:用别人的车“质押借款”,获刑一年三个月!中嘉律所

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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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总有人“机关算尽太聪明”,却“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湖北一女子,为了获取钱财不择手段,竟然伪造机动车行驶证,用别人的车进行“质押借款”。然而法律意识淡薄的她却不知道,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未来等待她的很可能是牢狱之灾。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刘美玲(化名)向何万生(化名)借钱,二人商定,以一辆宝马轿车作为质押物,双方达成协议,并且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合同中,附有记载了刘美玲为车主的机动车行驶证照片,并且约定了还款和取车日期。

可合同到期后,刘美玲一直未还款,何万生想着反正宝马轿车在自己手中,也没有着急。但某日,何万生驾驶宝马车外出时,车辆竟然被另一名叫陈秀丽的女子(化名)开走了。

何万生立刻去警察局报案,但公安机关查明,开走宝马车的女子,名为陈秀丽,她确实是该宝马车的车主。也就是说,陈秀丽不过是开走了自己的车,并没有犯法。何万生立刻察觉,自己是被刘美玲骗了,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但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

同年8月,何万生来到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官认为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对有关事实取证不足的情况,遂引导公安机关初步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

随后,在公安机关的追查下,刘美玲到案。她声称,宝马车是自己帮前夫曾某代购的,曾许诺如果复婚就将车辆赠与自己。但如果刘美玲所言为真,本案中还存在三个重大疑点:

疑点1:如果这辆车真的归曾某所有,那么他们在离婚时,是否进行过明确的财产分割呢?

疑点2:如果刘美玲的确能证明自己对车辆有所有权,为什么还要采取变造行驶证的方式来质押借款?

疑点3:如果刘美玲所言属实,那么为什么宝马车的车主既不是她自己,也不是曾某,而是陈秀丽呢?

为了解开上述疑惑,警方继续深入调查,结果发现了如下事实:

刘美玲系无业人员,为偿还债务,私自将放在车内的机动车行驶证拍成照片,再通过PS技术将自己伪造成车主,进而骗得借款。涉案车辆真正的所有权人为陈秀丽,至于刘美玲所说的,该车是自己帮前夫曾某“代购”的话,根本不是事实,曾某和陈秀丽只是同事关系,陈秀丽曾将该宝马车借给曾某使用,仅此而已。

【法庭审理】

在本案的来龙去脉已经清晰后,检察院经讨论认为,刘美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担保的方式,骗取被害人17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

2021年10月,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刘美玲立案。

立案后,因查明刘美玲已怀孕,公安机关依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随后,公安机关对刘美玲和何万生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刘美玲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向被害人道歉。何万生表示了谅解。

2022年4月,公安机关将刘美玲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美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律师分析】

1.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常见的情形有以下五种: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假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中属于第二种情形,伪造汽车行驶证,即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借款。

2.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刘美玲与何万生之间的借款金额为17万元,完全达到了立案标准,所以当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策,明显是有误的。

3.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通常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刘美玲在归案后,积极归还了钱财,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所以法院予以了减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再加上,刘美玲有孕在身,因此缓刑二年,这样的判决结果是令人信服的。

最后,借由本案,我们也要提醒广大网友,弄虚作假绝非小事,尤其是通过伪造财产证明等方式来骗取借款这样的行为,更是已经触犯刑法,所以请大家务必以本案为借鉴,切莫因一时贪财,走上违法之路。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北京刑事律师给大家整理的“用别人的车“质押借款”,获刑一年三个月!”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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