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事纠纷律师咨询:楼道堆杂物致火灾,受害者索赔1000万,业主需要全额赔偿吗?中嘉律所

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
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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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水火无情”,咱们老百姓居家过日子,不图大富大贵,但求平安无事。可是偏偏这天灾易躲,人祸难防,北京一小伙儿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人在家中躺”,竟然“祸从天上来”,就因为邻居王大爷缺乏安全意识,在楼道乱堆杂物,引发火灾,以致自己丢了半条命,也毁了大好的人生。那么,在这起案件中,王大爷是否需要承担全额赔偿呢?小区物业又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呢?咱们这就看一下案情回顾。

【案情回顾】

王大爷家住北京朝阳某小区,是该小区4号楼201户的业主。因为住的楼层低,方便拾破烂,囤垃圾,所以退休后,闲来无事的王大爷,经常在小区内和周边捡拾废旧纸壳、塑料瓶等杂物,堆放在楼下单元门外的草坪里。后来疫情爆发,小区物业不允许在单元门口堆放杂物,王大爷就把杂物挪到楼道里,堆成了“小山”,长期靠着卖废品补贴家用。

然而王大爷居住的是老旧小区,没有电梯,每层的户数还不少,楼梯是唯一的上下楼通道,他并不知道自己此举造成了巨大的消防隐患。

果然,2021年1月27日晚间,王大爷堆放在楼道内的杂物燃烧发生火灾,住在四楼的小强想要下楼逃生,却被王大爷堆放的杂物挡住了唯一逃生的出路。因火灾产生了大量浓烟、灼热气流,小强不幸被熏倒、烧伤。

好在后来消防人员及时赶到,救了小强的命,但因为火势迅猛,被救出时小强已经严重烧伤。经过医学治疗和鉴定,小强的双手受伤最严重,功能几乎完全丧失,双手手腕以下的部分完全缺失。此外,左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即使安装假肢,手臂功能也可能不能完全恢复。另外,小强面部体表也有烧伤伤痕,伤情比较严重。

随后,因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小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先生与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000余万元。

【法庭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王大爷在楼道内堆放易燃物品,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时发现该隐患,导致在遇火种时发生火灾。因无法确认火种的遗留人即具体侵权人,王大爷及物业公司应对小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王大爷及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小强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假肢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3万余元。王大爷及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曾多次口头制止王大爷的捡拾行为,并张贴禁烟通告,但物业公司没有权力清理堆放在公共区域内的业主杂物。

但据法院查明,按照物业公司自行制定的《物业服务标准》,物业公司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纠正、排除;无法纠正、排除的,应向消防机构报告。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于火灾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更未纠正、排除,也未向有关机关报告。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北京市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对起火原因的认定结果显示:“本次事故可排除用火不慎和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因素”。因此,法院认为:

1.本案中可能存在遗留火种人,火灾的发生是堆放易燃物品与遗留火种相结合的后果,在火种遗留人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王大爷的过错程度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现综合评判确定王大爷对本次火灾事故的后果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

2.物业公司虽辩称对于业主堆放在公共楼道内的物品,由于所有权问题,自行清理可能涉及其他纠纷,物业公司也曾对拾荒的业主进行过多次劝说,但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其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只做到这种程度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法院认定,虽然导致小强受伤的直接责任人是王大爷和火种遗留人,但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也存在过错,应当对王大爷及火种遗留人的侵权行为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判令王先生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不当,应予以改判。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王老先生承担赔偿合计633万余元的各项费用及损失的70%,即443万余元;而物业公司应对合计633万余元的各项费用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190万余元。二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分析】

社区楼道是公共消防通道,当发生地震、火灾等灾害时,楼道堵塞严重影响他人逃生,且废弃杂物存放时间久后,稍遇明火极易引起火灾。因此,在社区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仅侵害业主共有权益,也可能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消防隐患,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有此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王大爷在本就狭窄的楼道堆放大量杂物,本身就违反了消防法,如今又引发火灾,致邻居严重伤残,这种行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一审判决王大爷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二审法院则进一步细化了责任划分,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小区管理义务,同样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物业辩驳说,自己没有权利干涉业主对楼道内空间的利用,这个说法能否成立呢?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了“包括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属于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因此,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自家房屋门外的通道属于共有部分,业主们对该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原则上都应当按照通道本身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应在合理限度内恰当使用。

此外,《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宠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因此,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只要稍微抱持一点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都可以联合广大业主,提前消除本可避免的消防隐患。而物业公司“不作为”导致了这场火灾悲剧,理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可以说是更加精细,也更令人信服。

最终,借由本案,我们也要友情提醒广大业主,不要心存侥幸,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如遇到楼道堆放杂物等情形,要第一时间通知物业要求予以清理,如果物业不作为,也可向当地消防大队举报,坚决做到排除安全隐患,保护自己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北京民事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楼道堆杂物致火灾,受害者索赔1000万,业主需要全额赔偿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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