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咨询:以“无力支付医药费”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会支持吗?中嘉律所

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
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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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结束一段婚姻之后,共同的孩子似乎成了重要的纽带。那么离婚之后,孩子只能一直由其中一方进行抚养吗?在什么情况下,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请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呢?今天咱们就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了解这部分法律常识。

【案件1】

小丽和大熊系夫妻关系,2011年育有一女甜甜,2017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孩子暂时归男方抚养,待女方身体合适之时再由女方抚养。虽然抚养权判给了小熊,但实际上女儿甜甜大部分时间都跟随母亲小丽生活,而且其主观意愿上也乐意与母亲一起生活。于是,小丽于2019年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

被告大熊不同意变更抚养权,理由如下:

1.双方协议离婚时并未约定“孩子暂归男方抚养,后续转由女方抚养”,是小丽多次违反离婚协议中探望权的约定,坚持让女儿跟她居住。

2.大熊有意愿、有能力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自离婚以后,已经调整了工作节奏,下班时间大大提前。

3.大熊现与父母居住在一起,孩子的爷爷奶奶可以协助一起照顾孩子,孩子跟爷爷奶奶的感情也很好。

4.自己的经济条件比小丽更好,情绪更稳定,因此从多方面考量,自己都比小丽更适合抚养女儿,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第16条:离婚后,如果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可以变更。而如果是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以变更: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应视为具有正当理由,分析如下:

首先,本案被告在起诉离婚时,要求孩子由本案原告直接抚养,在随后的离婚协议书亦载明,“因女方身体原因’,孩子由被告抚养,故原告在身体恢复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有一定的理由;

其次,双方离婚协谈中,有“如孩子抚养权变更为女方,男方同意女方在孩子上学期间在该房内居住”的约定,双方对可能变更抚养关系均有一定的认知;

再次,结合双方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综合考虑抚养的现状、双方的职业等情况,原告直接抚养也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至于被告所说,爷爷奶奶可以帮忙带孩子,法庭在调查了爷爷奶奶的年龄和身体情况后,认为二老并不具有照顾孩子的能力,而且孩子也明确表示,更愿意跟随母亲一起生活。

所以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1.同意原告小丽变更抚养权的诉请;

2.自2019年9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10000元抚养费至甜甜满十八周岁时止;

被告每月探视八天,寒暑假另行协商。

【律师分析】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看到,虽然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是变更抚养权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但此处考虑的不仅仅是抚养的经济能力,还要考虑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环境条件,如抚养人的生理、心理状态、教育程度、行为习惯(有无赌博、吸毒及虐待子女等不良行为)。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应兼具抚养能力和抚养环境两者,才有可能变更抚养关系。而且最重要的是,变更抚养关系应从如何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就是要以子女利益为本位,围绕是否有利于子女利益这一中心。

本案中,考虑到甜甜年纪尚小,而且自愿跟随母亲生活,所以综合上述因素,法院最终同意了抚养权变更。

【案件2】

2017年,范先生和田女士离婚时,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范先生抚养婚生子范小某。

2019年,范先生以儿子患重大疾病,家庭发生变故,经济收入不够支配孩子的医疗费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让儿子跟随经济状况更好的母亲一起生活。那么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请吗?

【法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第16条(见上文),本案的范先生以自己无法支付儿子医疗费为由,提出变更抚养关系不符合抚养权可变更的法律情境。

因为范先生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田女士共同承担支付儿子的医疗费或要求增加抚养费,但不能以支付不起医疗费作为理由将“包袱”推给被告,而是应更加精心照顾儿子,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范先生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条件不成立,判决驳回范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根据本案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到,在法律规定的允许更换抚养人情况里,偏重的是抚养人一方的遭遇了重大疾病或者变故,导致丧失抚养能力,这种时候从抚养人和孩子双方利益出发,应该允许更换抚养权。但本案中遇到的情况是,孩子患有重大疾病,在这种情况下,父亲想以经济条件无力负担为由“甩锅”,法院是当然不会支持其诉请。

总之,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民法典》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判定,遵循的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所以父母双方,在抚养权变更这个问题面前,也应该以子女的利益为优先,而不应该假借“为孩子好”的名义,替自己“减负”,这样的行为不仅法理难容,自己的良心也难安啊!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北京离婚律师给大家整理的“以“无力支付医药费”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会支持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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