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嘉律所

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
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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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承租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支付租金的,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

2017年10月16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承租王某位于北京市某处房屋,租期自2018年1月1日起2020年12月31日;张某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5日的,王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押金不退,如有情形,张某应按月租金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20年6月起,张某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支付租金。 2020年12月31日,租赁期届满后,张某按约向王某交付了房屋,但王某却以逾期支付租金为由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并拒绝返还押金。

【北京中嘉律所开展的工作】

一、沟通事实,查找相关政策,制定诉讼方案

基于张某的陈述,张某承租房屋用于经营一家图文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客流大幅度减少,进而导致公司经营困难,依据相关疫情防控政策,理应免于违约责任。中嘉律师在了解了案件情况后,制定了请求返还押金的诉讼方案。

二、证据收集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张某在中嘉律师的建议下,向法院提供了自疫情开始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能够准确的反映出公司的经营情况。

【维权结果】

最终法院认为,张某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五条规定,认定张某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应返还案涉房屋押金。

【律师建议】

近两年来,众多中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建议在出现类似问题的情况下,尽快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保障自身的权益。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北京民事诉讼律师给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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