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 中嘉律所

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
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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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抚养费降低需要证明收入情况显著降低

基本案情

王某和杨某结婚后育有一女,二人18年协议离婚后,约定每月1.5万元抚养费,二人离婚后王某再婚并再生育两子。并自19年起连续三年诉讼,要求降低抚养费。

裁判结果

最终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均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王某和杨某离婚时协议约定了抚养费的给付标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经婚姻登记部门备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遵照执行。虽本案证据显示王某签署离婚协议后的三年间工资收入有所下降,但并无显著变化,王某主张由于疫情影响,其工资收入不稳定并将持续降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1.《离婚协议》签署伴随着关系解除的,不应该随意更改。建议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寻求专业人士草拟,审核。

2.再婚生育子女、赡养老人均不是降低其他未直接抚养子女的法定理由。

3.主张降低抚养费需要举证证明收入水平大幅度降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北京离婚专业律师给大家整理的“抚养费”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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