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彩礼给付具有特殊的目的,其目的在于婚姻关系的实际缔结,而一般的赠与不会带有此种特殊目的,只有给付的财物是为了证明婚约的成立,才能称为彩礼。
基本案情
李某与邓某于2019年结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二人于2020年春节期间、2021年3月至5月间、8月至9月间共同居住生活,后分手。从建立恋爱关系到分手期间,李某与邓某名下的账户均有大量支出、转账流水,名下的购物平台亦有大量购物记录。分手后李某以邓某假借婚姻之名向其索取巨额财物为由,起诉要求邓某归还2019年12月之后给与邓某的转账款项及名牌衣物、电脑、无人机等物品。
判决结果
最终案件经过一审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依据我国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之间的财物往来,俗称财物,只有给付的财物是为了证明婚约的成立,才能称为彩礼。对是否为了婚约的成立而给付的财物,应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某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订有婚约,亦未能证明李某给予邓某的涉案财物系订立婚约的彩礼。故,李某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起诉要求邓某返还财物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婚约财产纠纷案由的审理范围围绕婚约展开,只有能证明婚约的成立,才能称为彩礼。对是否为了婚约的成立而给付的财物,则应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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