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生酒后摔死在电梯井,家属索赔80万,法院裁判同酒桌五名同学均要赔偿的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2019年4月17日,在长沙某小区的电梯风口井底,惊现小李尸体。经调查,小张、小胡、小谢系小李大学同班同学,2019年4月16日从外地回来的小李建议大家一起聚餐。聚餐前小胡、小张又邀请了小罗、小刘其他八个人,其中多人与小李之前并不相识。晚饭过后,小张、小谢一起将醉酒的小李送回其小区电梯内。此后小李家属将当晚与小李聚餐的人悉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80万元。
经法院审理,聚餐饮酒虽为情谊行为,但若共饮人中有人过度饮酒,明显存在危险的可能性时,其他共饮者基于先前的共饮行为,相互之间便产生了合理限度的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劝告、照顾、护送、通知他人等。义务人应作为而未作为致使损害结果发生的,应承担不作为侵权赔偿责任。义务人有多个时,担责比例也有差异。与小李同桌且送他回家的人,承担的责任大于与小李同桌但是提早离开的人,参与聚餐但是没有与小李同桌吃饭的人在此次事件中不需要承担责任。故法院最终认定由被告小张、小谢、小胡各承担3%的责任,被告小罗、小刘各承担1%的责任,小李承担剩余89%的责任。
类似案例之前也曾多次出现,法院大多持相同态度。即,大量饮酒会使饮酒者处于危险境地为一般的社会常识,故共同饮酒者相互之间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参与者应采取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共同饮酒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中嘉律师普法:
若不幸发生意外,对于损害后果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有所不同。主要基于过错责任、安全注意义务、公平原则。
首先,综合考虑饮酒行为的组织、饮酒过程中是否有如下行为:(1)积极劝酒、强迫喝酒或者赌酒等行为;(2)或者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喝酒后会引发疾病等仍积极劝酒;(3)明知对方开车仍积极劝酒。
其次,考虑饮酒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熟悉程度;饮酒时的坐落情况、离席时间;是否为饮酒组织者;是否采取合理措施(如:将醉酒者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等,结合醉酒者的醉酒程度予以确定。
最后,上述情况都不存在时,考虑受损害人及其家属的实际损失以及精神伤害,依据公平原则,酌情承担赔偿责任。
在中国,酒文化已流传千年,无酒不成席的说法更是深入人心。三五好友相聚,推杯换盏,把酒言欢更被看做是人生难得的小确幸。但小编认为,朋友相聚,更重要的是相聚的氛围,是长久不见后再见的喜悦,而不单单是为了饮酒。小酌怡情,大酌伤身,量力而行,莫要贪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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